卫生部门是否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所涉及的事项再进行处理?
更新时间:2012-12-2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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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涉及的事项再进行处理。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再审法院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作出鉴定结论,但不应当直接受理当事人的再鉴定申请。
参考法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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