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监督主体是广告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药品广告由药监局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九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1、任意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夸大疗效宣传;
2、含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的内容;
3、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4、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5、利用公众人物、名人、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6、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如电视、广播、杂志、报纸、互联网等)发布广告;
7、使用过期失效的广告批准文号,甚至伪造冒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进行宣传;
8、利用公共场所进行以健康讲座、咨询、免费送药、附赠药品以及上门赠送药品等名义进行药品宣传、推荐。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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