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医务人员应当是卫生技术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只有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才能成为医务人员,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护理医疗活动。
一、医生的权利
(一)医生的法定权利
1、必须是经过正规的学习和训练;
2、必须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考核,合格之后才能获得从医资格,才拥有诊治疾病的权利;
3、诊治疾病的权利包括对疾病的检查权、独立处置权(处方权)、紧急处置权等方面;
4、在诊疗的过程中,对疾病的诊断、采用的诊疗措施、选择治疗方法等都属于医生的权利范围,由医生自主决定。
(二)拒绝治疗患者的权利
1、患者不配合治疗时;
2、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
3、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
4、患者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时;
5、患者恶意拖欠费用或拒绝支付费用时;
6、当医生成为该名患者的被告时。
(三)宣告患者死亡的权利
医生有权利认定并宣布患者的死亡,医生有权利认定并宣布患者的死亡,但是必须依据医疗卫生行业通行的判定死亡的标准。
(四)对患者进行隔离的权利
(五)医生的道德权利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六)从事医学科学试验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七)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继续学习深造与接受培训的权利。
(八)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九)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十)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权利。
(十一)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医生在特殊情况下,限制患者的自主权,以确保患者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权益。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不是任意行使的,只有当患者的自主性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发生矛盾时,医生使用这种权利才是正确的。
二、医生的义务
医生的义务是医生对患者、社会所负有的道德职责。这种义务是应该做的也是必须做的,是不以有无报偿为条件的,是医生角色所必须承担的职责,是对医生义务的最低要求。医生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既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患者的权益,又要依据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医学活动本身所赋予的职责义务。
(一)医生的道德义务
医生的道德义务是指医生依靠其崇高的内心信念,是基于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而产生的,是无条件地忠实于患者的健康利益、对患者的生命负责而产生的良好行为,它是对医生的最高要求,是医学崇高精神的体现。
(二)医生的法定义务包括:
1、尊重与维护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义务;
2、遵守法律、法规、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医疗常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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