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医院误诊被判赔134万

更新时间:2012-12-26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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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患者陈女士状告山西省人民医院误诊误治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一审判医院赔偿陈女士134万余元。对此判决,山西省人民医院表示不服,已向山西省高院提出上诉。治宫颈癌时切除膀胱2003年11月,陈女士因阴道不规则出血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妇产科,院方诊断为宫

患者陈女士状告山西省人民医院误诊误治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一审判医院赔偿陈女士134万余元。
  对此判决,山西省人民医院表示不服,已向山西省高院提出上诉。

  治宫颈癌时切除膀胱

  2003年11月,陈女士因阴道不规则出血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妇产科,院方诊断为宫颈癌。院方在征得本人及家属同意后先行化疗。化疗后,陈女士在当月17日出院,医院嘱咐三周后手术。

  次月,经术前充分讨论并征求患者家属同意后,陈女士在全麻下接受“广泛子宫全切+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手术过程中,院方发现癌肿已侵及膀胱三角区,认为保留膀胱会造成癌肿病灶残留,与陈女士丈夫交待并经家属同意后,将膀胱三角区与子宫整块切除。

  手术后,陈女士先后又住院治疗三次,共70天,实际支付医疗费32118元。

  提出天价索赔

  陈女士因膀胱被切,只能靠尿袋等医疗药具维持生存。双方因此发生索赔纠纷,陈女士将山西省人民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

  陈女士起诉说,她出院时的诊断为宫颈癌和慢性膀胱炎,但在手术时却将慢性有炎症的膀胱误认为有癌变而切除,医院的误诊误治使她终身残疾并痛苦终身。

  山西省人民医院说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陈女士的残疾为癌症后果,医疗与她的残疾不存在因果关系,她的巨额索赔没依据。

  医院的观点是,陈女士作为晚期癌症患者,在追求生命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以残疾作为代价,向挽救其生命的医院及医学专家天价索赔,无法接受。

  构成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医患双方申请。经法院委托,太原市医学会对山西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为:此事构成医疗事故,事故等级属于二级丙等,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膀胱全切后陈女士的生活不便与医疗行为有相关关系。

  山西省人民医院认可该鉴定结论,要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相关费用并同意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院判决山西省人民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3.2万元、后续抗感染消炎药费用10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1.8万元、残疾用具费102.7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元等,总计13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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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女39周岁市人民医院诊断脑梗死去省级医院住院检查治疗诊断现在想如何追究市人民医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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