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保关系的转入
1、办理部门: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2、办理事项名称:医保关系转入
3、办理人条件: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
4、办理依据
(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40号)
(2)《转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函〔2010〕203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
5、办理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规定正常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并领取医保卡(社保卡)的参保人,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其中,申请将省内其他统筹区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应在广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或可通过缴纳过渡金方式)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条件以及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的参保人,选择广州作为其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地时,可申请将其省内其他统筹区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
6、办理程序
(1)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直属分局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2)通过办事业务窗口验证资料后受理,制作《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于15个工作日内寄往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资料后,办结转出手续,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至相应的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直属分局;
(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直属分局接收并验证资料后,15个工作日办结转入手续。
(5)原参保地有个人医疗帐户余额转入我市,在关系转入的基础上,于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实际到账15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账资金注入申请人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
7、所需材料
(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收原件,可于医保网下载或办理窗口填写);
(2)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4)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选择邮寄办理时需提供。其中,注明第一联的或未注明联次的,需收取原件;注明第三联的,收取复印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申请将其省内其他统筹区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广州的,需提供其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其中,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年限长于在广州参加职工医保年限(但未达原参保地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条件)的,应同时提供广州市户籍证明。
8、办理期限1、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寄回或申请人送回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关系转入手续;
2、原参保地有个人医疗帐户余额转入我市,在关系转入的基础上,于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实际到账15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账资金注入申请人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医保关系的转出[page]
1、办理部门名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2、办理事项名称:医保关系转出
3、办理人员条件: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
4、办理依据
(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40号)
(2)《转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函〔2010〕203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
5、办理条件
(1)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参保人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人已在广州市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不可再 办理此项业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依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将退休待遇享受地选择为其他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条件的统筹区,可办理此项业务。
(2)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
(3)办理程序1、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4)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直属分局接收并验证资料后受理,15个工作日办结转出手续,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往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6、所需材料:新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
7、办理期限:接收新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后15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三、预制参保凭证[page]
1、办理部门: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2、办理事项事项名称:预制参保凭证
3、办理人员条件: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
4、办理依据
(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40号)
(2)《转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函〔2010〕203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
5、办理条件
(1)跨统筹区流动就业或选择在异地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参保人因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需要,可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参保人已在广州市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不可再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2)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
6、办理程序
(1)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直属分局前台窗口办理;
(2)通过办事业务窗口验证资料后受理并当场办结。
7、所需材料
(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预制申请表》(收取原件,可于医保网下载或办理窗口填写);
(2)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办理期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特别注意】
广州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入暂不能进行网上办理,联系方式:02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