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 归责原则

更新时间:2012-12-26 13: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同时由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滞后性和法律效力的低下,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侵权案中适用法律方面具有一定的弹性,而大多数判决照顾了患方,使得诉至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医患双

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同时由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滞后性和法律效力的低下,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侵权案中适用法律方面具有一定的弹性,而大多数判决照顾了患方,使得诉至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有必要对医疗纠纷中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进行探讨。

  一、归责原则在医疗案件中适用现状

  归责原则是确定不法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这3种原则均被用于医疗纠纷侵权案件中。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由于诊疗护理过失造成医疗事故、差错的,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判决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对此结果医患双方常无异议,而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则易引起卫生界的不满。江苏省某法院在一起输血后丙型肝炎侵权赔偿案的审理中选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法院认为供血单位、血液复检单位、医院三方都无过错,但由于目前丙型肝炎检测尚有一定漏检率,而漏检产生的后果不应由受害人承担,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上述3单位按60%、20%、20%的比例承担病员的现有损失和今后的治疗费用。而同样输血后丙型肝炎案件在河南某法院审理中运用了过错责任原则,该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供血单位的献血者卡片登记不详,以致找不到输入患者体内血液的3名献血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供血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医院没有义务对血液进行复检,故不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供血单位赔偿患者4万多元。如果供血单位管理严格,不存在过错,那么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了。而在江西一法院审理医疗意外的案件中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病员在注射胎盘组织液6分钟后出现过敏反应抢救无效死亡,这种过敏反应属概率极小的反常现象,属医疗意外,不属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法院以公平责任原则认定医患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判决医院赔偿病人家属的一半损失。这样的司法现状使得医院管理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处于无所适从的局面,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医院健康发展。

  二、3种归责原则的法学分析

  归责原则的作用是确定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的原则,解决的是赔与不赔的问题,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只有一个,即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到底有几个是一个在理论上尚未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制度,存在3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在日常诊疗护理中,医患双方没有明确的合同文书,因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在诉讼中常以侵权赔偿案件进行审理,而不作为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因此这里对侵权损害赔偿的3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

  1.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2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原则,一般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我国和世界各国都坚持的一项基本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的法律化、条文化。由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会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因此应当采取谨慎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来适用它。《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4条和第127条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即: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3.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平原则是确认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三、医疗纠纷中适用归责原则的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是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归属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问题,而对那些既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调整范围,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范围的侵权损害,如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特别案件,则由公平责任原则来调整。由于医疗纠纷并未被《民法通则》列为特殊侵权,故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于法无据。由于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纠纷比较合宜,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医疗纠纷欠妥。这在一些司法解释中也体现了这样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民法通则》中的解释中指出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医院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医院适当给予赔偿。这就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医院无过错则不予赔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苏高发[1995]18号文规定医疗意外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我们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掌握三大归责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在日常医疗纠纷处理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院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侵权案件的诉讼中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答辩,力促法院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依法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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