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漏诊的性质
更新时间:2012-12-26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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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院漏诊的性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日前在一次判决中认为,医院存在漏诊病情的过错,应退还患者部分住院治疗费。经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查证认定,内江市居民吉五金2003年初因病住进内江某医院,经B超诊断为:急性胆囊炎(化脓性)、胆囊息肉、胆道未见异常。后
医院漏诊的性质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日前在一次判决中认为,医院存在漏诊病情的过错,应退还患者部分住院治疗费。
经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查证认定,内江市居民吉五金2003年初因病住进内江某医院,经B超诊断为:急性胆囊炎(化脓性)、胆囊息肉、胆道未见异常。后经X片检查:左右肝内胆管、胆总管显示良好,未见扩张及负影,T管造影未见异常。医院据此对吉五金作了电视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可吉五金术后感到疼痛加剧,医院又进行B超检查,结果为:胆总管下段结石伴扩张。医院再次进行胆道探查,T管引流手术,取出一枚约0.9cm×1cm大小的结石。吉五金经过近一个月的治愈才出院,花费医疗费用10275.5元。出院后,吉五金认为医院存在粗心大意的过错,使其蒙受精神和经济损失,要求退费未果,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内江某医院退还多收的医疗费、床位费6796.98元,并赔偿误工、护理、住院补助费等。
诉讼中,该医院辩称,胆管下段结石的诊断率是概率性的,不能100%的诊断。医院根据原告的病情发展和个体差异对其进行的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及手术取出胆管结石,均是按医疗规定正常操作,并将原告治愈出院,医院不存在过错。
内江市东兴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在第一次B超检查及临床诊断时,未诊断出原告患有胆总管下段结石伴扩张的疾病,属漏诊,致使原告延长了治疗周期,增加了医疗费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退还部分医疗费、床位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治愈疾病的正常费用应自行承担,故参照同级医院同类疾病的正常住院时间及手术费用,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内江某医院退还原告吉五金医疗费、床位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6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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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漏诊
医疗法规太多了 一、封存全部病历(病案首页、医嘱、诊断证明,住(出)院证,各种同意书、检查报告、体温单等)。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帮助您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看完病历后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因上述过错承担责任。
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的过错是由患者及其家人或者代理律师审查病历等资料后发现的。如需帮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三、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
医院是否属漏诊
一、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请及时将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我们全面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六、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