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张伯,今年62岁,去年在广州某三甲医院做了心脏支架4枚,在今年造影复查时发现,其中一枚支架断裂。几个月后某天用餐时,张伯突感胸闷气短、胸痛,急诊入院后发现,断裂支架处变得更狭窄。医院诊断是急性心梗。张伯觉得当初医生明明说用的是进口的支架质量好,使用寿命长,可现就断裂了,还引发急性心梗,若不是抢救及时,人早就没了,花了一大笔手术费不说,人还遭罪,也连累子女。
【律师看法】
1、医疗纠纷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是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适用该条例。
(2)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如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未经鉴定,或虽经鉴定并经法院审查后不认为是医疗事故而发生的纠纷,一般情况下既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也可以适用《合同法》按照合同违约行为来处理。
2、如何界定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具体包括:(1)主体:医方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理规范、常规;(3)后果:经医学会鉴定过失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特定的人身损害后果的。
3、本案张伯如何维权比较妥当?
在医疗实务中,对支架断裂存在不同认识与处理方式,患者比较难证明医生未采取处理方式的做法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理规范、常规。因此,律师建议张伯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也可以适用《合同法》按照合同违约行为来处理。
4、按照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
在违约之诉中,医方的违约行为以是否具有医疗过失、是否违反其应尽注意义务为标准,不以是否达到期待的结果,治愈或患方病情好转为标准。如张伯可以就支架的质量申请鉴定以确定支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则证明医方在医疗器具的选择上具有过失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从而须承担违约责任;张伯也可以通过收集证据证明医方在造影复查时发现一枚支架断裂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医方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责任。
5、按照人身侵权的处理方式
在侵权之诉中,张伯需要就医方的行为存在过错(如手术使用的支架存在质量问题、支架断裂后医方的不作为等)、患者人身存在损害的事实(如因为支架断裂未及时处理导致的急性心梗)等方面提出证据。虽然按照法律规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一旦医方通过鉴定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话,则患者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