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第二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因医疗事故造成新生婴儿死亡事件,经法医鉴定后为产后拖延时间过长,导致婴儿缺氧致死。目前,经受害者多次与医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已经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达成补偿协议。
石某,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仓山镇普兴村村民。2011年4月4日晚上 ,其妻子窦某在家里发现羊水破裂。送入中江县第二人民医院(仓山医院),医院各项检查后称,孕妇一切正常,其后,石某在该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待产。
从4月4日住院到2011年4月5日,医院分别为窦某做过3次检查,检查结果均为正常。
4月5日早上4点左右,窦某发现阴道大出血,家属通知正在睡觉的值班医生后,窦某被推进助产室进行检查,医生建议马上对窦某进行剖腹产。家属经过几分钟商量后,同意做剖腹产手术,5点40分家属签字同意剖腹产。
从5点到6点期间,医生对窦某又前后做过两次检查,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其后窦某在家属的陪同下进入手术室。
2011年4月5日6点30分左右,孩子出生。窦某清楚地听见了婴儿的哭声,6点40分左右护士走出手术室告知家属婴儿情况不好,让家属进去看一下,婴儿的父亲及外祖母到手术室看后,即被护士叫到手术室门外等待。
7点20分左右,窦某被推出手术室,医生告诉家属称“婴儿没事了。”当家属去抱婴儿时,却发现婴儿某才光滑的面部出现大量的血迹,医生在对婴儿做完各项检查后,告知家属婴儿已经死亡。
在得知婴儿死亡后,石某曾到苍山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不接案,民警称“该事不属他们管。”
当日上午,该事件发生后,医院工作人员强行将婴儿从家属手中抢走存放在中江县殡仪馆,等待下一步处理。
2011年4月7日,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家属与医院工作人员,一同将婴儿送至成都法系鉴定中心进行解剖法医鉴定。5月10日,成都法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婴儿因产后拖延时间过长,由缺氧所致死亡。
5月中旬,中江县卫生局在中江县司法局对医院,家属双方,就婴儿死亡事件进行调解。但该次协调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其后,家属回到苍山镇后,在当地苍山镇人民政府的调解下,医院对家属补偿99900元加上住院手术费,共补偿10 .28万元。医院并与石某私下签订协议,待补偿款到位时,家属方不再就此事纠缠医院,找医院麻烦。
新湘报记者就此事联系了中江县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杨某,起初电话一直无法接通,记者通过短信方式告知杨院长“贵院中江县第二人民医院,因为4月份一起医疗事故造成一婴儿死亡,作为一个医院对于今后,有什么样一个措施解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想采访一下杨院长。”
6月21日,记者再次拨打了该医院院长杨某电话,杨某表示,记者发的短信已经收到,之后其坚称,“如果记者想了解此事,请跟上面有关方面联系”,随后杨某称有事,将电话挂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