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0月10日下发的《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可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既可以提出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性质取决于应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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