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污染导致医疗纠纷

更新时间:2012-12-26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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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租的房屋装修污染严重,致使刘先生之子患上了室内装修污染综合症,为此,刘先生一家三口以身体受到损害为由将业主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租金、医疗费、检测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6万余元。1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刘先生3人诉称,2007年

承租的房屋装修污染严重,致使刘先生之子患上了室内装修污染综合症,为此,刘先生一家三口以身体受到损害为由将业主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租金、医疗费、检测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6万余元。1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先生3人诉称,2007年9月8日,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原告租赁海淀区知春路大泥湾两居室住房一套,同年9月15日,原告刘先生一家三口正式搬入居住。入住后,小涛(化名,3岁,刘先生之子)逐渐出现头晕、头痛、咽喉痛等症状;刘先生的妻子也出现头痛、头晕等症状。经初步就医,病因暂未查明。后经北京美居室内环境测试中心检测,卫生间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浓度1.02;北卧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浓度1.06,均超过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限量值(≤0.50),均不符合标准。

2007年12月11日,三原告搬出租赁房屋。后刘先生夫妇带小涛分别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就诊,至今未能完全治愈。2008年1月21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对小涛的病情进行诊断,结论为:室内装修污染综合症;朝阳医院对李女士的诊断结论为:混合过敏原过筛组吸入组1级可疑。故诉至法院,要求房主李女士赔偿房屋租金、医疗费、检测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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