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1、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住址:
身份证号:
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2、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3、医疗事故原因:
4、赔偿数额
(1)医疗费:
元;
(2)误工费:
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4)陪护费:
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
元;
(6)残疾用具费:
元;
(7)丧葬费:
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
(9)交通费:
元;
(10)住宿费:
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元(不超过2人)
合计:
元
5、赔偿款给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事项:
8、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见证人:
日期:年月日
1、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淡薄,对医疗行为缺乏从法律层面去认识和思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医疗行为操作常规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2、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练医护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在临床上很多见。医生不按时查房,未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不按病历书写规范及时下达病危通知书,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外科医生在为患儿实施皮脂腺囊肿摘除术,由于主刀医生、手术室巡回护士不仔细查对,误做包皮环切术;儿科医生对药物剂量掌握不清楚,将长春新碱注射液大于正常剂量10倍用在患儿体内;护理人员业务不熟练,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用75%酒精为患者做清洁灌肠;发药时未向患者交待清楚,患者误将坐浴用高锰酸钾口服。
3、忽视患者的权益,缺乏与患者的沟通临床上相当一部分医务人员缺乏沟通观念、知识和技巧,对医患沟通不重视,只重技术操作,而轻沟通和理解,不太关注患者及家属的情感要求,不重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忽略患者的心理健康需求。医务人员对病情的发展、转归估计不足,没有及时向患者或家属通报病情,预后交待不清。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急能力差,以至于工作处于被动状态,服务得不到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影响患者及家属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度,从而导致由于沟通不良或沟通障碍引发的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自行协商为首选途径,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达到交流沟通,消除误会,增进理解,相互体谅,平息矛盾,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通过协商对纠纷的性质达成共识,对有无医疗过失或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达成一致意见,并对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及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这就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体现。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市场活动。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所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通过自行协商,对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这是医患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和公平原则对解决医疗纠纷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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