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亲2006年4月9号因为医院对病情判断错误导致病情被延误了一个星期,后因病情恶化入院治疗一星期后去世。当时我有质问过医院也想过起诉他们,询问过法院找过律师,他们说我赢的可能性小,因为这个是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这个鉴定机构又是他们一个系统的,所以都劝我不要打这个官司。我现在越想越不对。想问问知情的法律方面的朋友,现在我还能争取吗?
律师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