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孩子4个月发烧去医院住院第2天我发现孩子发不出声音,去找医生医生听了听肺说好着了走了,下午我感觉孩子呼吸急促,昏睡,不好好吃奶,急忙去找医生医生听了听肺说好着了,我说了孩子的情况,医生说那化验一下大便吧,等结果出来我去他他说白细胞红细胞0—1没事,我说孩子呼吸急促,昏睡,不好好吃奶,怎么办?医生说等等明天主管医生来了制定个方案,我说还要等明天,医生说到时会去找你。我就回病房,过了一段时间我感觉孩子呼吸越来越急促我去找医生这次是另一个医生听了听心肺说好着了就是孩子状态不好,然后开了两瓶针,吸氧和雾化,凌晨孩子呼吸短促眼神呆滞四肢头瘫软,我急忙找医生这才进行抢救,孩子抢救过了后无自主呼吸用的呼吸机,四肢头瘫软,不停要吸痰已经快2个月了就是眼睛反映还可以,医院找我谈了几次让放弃治疗说治好了肯定是脑瘫,植物人,说补偿1—2万让签字,我没同意,但是怎么办我现在能起诉医院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院是医疗事故吗?还是等治疗结束?还要等多长时间?
律师答: 现在重要的是病历是否真实记录了这个过程,一般来说是要复印并封存病历,但你还没出院,也经过那么长时间了,病历他们应该尽量处理好了,但问题太严重也掩饰不了太多的。
以医疗损害赔偿起诉,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现在侵权法生效了,相对来说对患方更有利了。
摘录一下: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