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1、需要递交鉴定申请书;
2、需要提交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鉴定中最重要的材料,是鉴定的最主要依据;
3、需要提交书面的陈述或答辩材料。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
(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
(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
(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文章我们可以得知,医疗机构应当提供鉴定申请书、提交病历资料、提交书面的陈述或答辩材料等方面的材料。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什么资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