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地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经总后卫生部批准有资格对社会开放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得定点资格的,可以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供本单位参保人员选择。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符合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遵守国家及省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5、有根据业务量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由主管院长(主任)负责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部门;有满足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二、相关知识导读: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的程序
统筹地区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
1、由愿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向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审查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
2、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3、由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汇总后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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