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多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 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这三类法人当然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现实生活中,还有其他几种情况,比如:
(1)医疗机构若系有登记证书的法人分支机构, 则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否则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作为诉讼主体;
(2)医疗机构承包 科室的,仍应以医疗机构作为诉讼主体;
(3)医疗机构邀请外院专家到本医疗机 构进行会诊、手术等医疗行为,外请专家均以邀请医疗机构名义对外行医,或者外请医疗机构均认可外院专家系为该医疗机构行医,应以该邀请医疗机构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外请专家和外院为共同诉讼主体;
(4)个体诊所,应以登记的 业主为诉讼主体。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不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等。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是行医资质的证书,而非诉讼主体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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