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解决、法院诉讼和申请行政部门介入等。医疗事故的成立是要有条件的,有些医疗损害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也就不能按照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走,那么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怎么处理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怎么处理
很多人认为既然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律就无法追究院方的责任。其依据是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有过失,但按照《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患者的人身损害谁来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条例》第49条的理解有一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经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就能免于承担其他责任。鉴定结果只能证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过失。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属于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才能免责。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过失的仍然需要承担责任,患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侵权的举证证明责任较难,但是可以提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并不局限于医疗事故的损害。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不能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都有哪些?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
5、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的,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6、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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