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2-12-26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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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遵守医疗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同时必须遵守诊疗护理常规,这也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对于医疗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因有明确规定,比较容易判断其是否遵守。如医务人员有在紧急情况下不得拒绝诊治的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遵守医疗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同时必须遵守诊疗护理常规,这也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对于医疗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因有明确规定,比较容易判断其是否遵守。如医务人员有在紧急情况下不得拒绝诊治的义务;有不得任意终止治疗的义务;有请会诊的义务等等。 医务人员在诊疗常规中的义务可归纳为“注意义务”、“预见义务”、“告知义务”及“取得同意义务”等四项义务。

  1、 “注意义务”是指在诊断、治疗、病情观察等过程中,用现代医学标准衡量,应注意的事项注意到了没有;

  2、 “预见义务”是指按照医学科学的规律及医务人员应该掌握的医学知识,在疾病的病程发展过程中或者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应当预见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或者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3、 “告知义务” 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方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

  4、 “取得同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行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等时,必须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一般经过了解病情阶段、诊断阶段、治疗阶段、治疗过程中的病情观察及治疗方案的调整阶段、后续治疗或治疗之后的恢复指导阶段等几个过程。医务人员在诊疗中的 “注意义务”、“预见义务”、“告知义务”及“取得同意义务”等四项义务在上述各个阶段有不同的体现,下面分别说明。

  一、了解病情阶段。 此阶段包括询问病史、查体、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助检查三个过程。

  1.询问病史。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注意义务”:是否全面仔细询问病史,没有遗漏。

  2.查体。“注意义务”:是否按照医学教材《诊断学》的要求,全面查体及有针对性地进行专科查体。

  3.针对性的辅助检查。“注意义务”:包括是否根据病史、查体结果得到的初步判断来给予针对性的检查。“取得同意义务”:包括对价格昂贵的检查、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检查是否取得了患者的同意。

  二、诊断阶段。 要取得一个明确诊断需要有两个过程:诊断、鉴别诊断。

  1.诊断。“注意义务”:包括全面考虑病史、体症及辅助检查,综合判断。“告知义务”:是如实告知病情及诊断。

  2.鉴别诊断。临床上的病情表现常常不像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典型,同时许多疾病有相同或相近的临床表现,因此要作出一个明确的诊断必须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予以排除,即鉴别诊断。“注意义务”:是对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做充分的鉴别诊断。

  三、治疗阶段。 “注意义务”:对于每种疾病常常具有多种治疗方法及治疗方案,医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医生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该患者的治疗方法及方案;同时制定的治疗措施是否及时认真施行。

  “预见义务”: 一种疾病的多种临床表现可能并不同时出现,但按照医学科学的认识其可能出现;一种疾病可能影响到器官、组织的功能或诱发其他疾病的发生,虽然其具有不确定性,但仍有一定的规律和趋势,可以预见某些情况会发生。因此医生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阻止病情发展或做好准备工作,在出现病情变化时采取积极措施。

  “告知义务”及“取得同意义务”:一般而言医生掌握治疗的主动权,治疗方案应以医生的意见为主。但对于一种疾病存在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等多种治疗方法时及存在不同的药物、不同的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案时,应对各种治疗方法治疗方案的适应症、优缺点进行告知,说明医生选择某种治疗方法的理由,但是否治疗及治疗方案选择的决定权按民法理论应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或者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费用昂贵的、实验性的治疗应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四、治疗过程中的病情观察及治疗方案的调整阶段。 患者的病情是不断变化的,临床上对此阶段的诊治过程是上述三个过程的重复,因此对此阶段应尽的义务可按上面三个过程来考察。但主要的是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 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等及其他义务

  五、后续治疗或治疗之后的恢复指导。 许多疾病在医疗服务合同期间并不能痊愈,需要患者按照医嘱自我治疗,因此此阶段医生的义务是“告知义务”,对于患者的后续治疗及恢复指导要尽到充分的告知。另外在患者死亡时死因不明或者患者家属对死因存在争议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有关尸检的“告知义务”。

  上面是将医疗过程分为几个阶段来说明,虽然实际临床上这几个过程并不是划分的很清楚,但通过患者的诊治过程是可以判断出所处的阶段,从而认定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义务,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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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输液过程中导致患者死亡的属于医疗事故吗?
具体是否是输液造成死亡需要进行鉴定,如果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告知义务
然后呢?造成了哪方面的损害后果呢
因在生产过程中胎儿自息
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以及把病历邮寄给我们,帮助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二、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申请由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所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读完病历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三、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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