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觉得肚子痛,家人陪我去医院检查,家人告知我没什么事,只是需要住院作一次手术,具体情况医生也没跟我讲,家人告知我是一个盲肠切除的小手术,手术后过了好几个月,我才知道我的子宫被切除了,医生说是癌症为了不影响我的情绪才没告诉我,手术是我的家人同意了的,但我的身体应该由我自己来作主才对,请问医院构成侵权吗?
律师回复: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院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