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小病大方”现象严重 小儿腹泻被要求住院
更新时间:2012-12-26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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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记者从哈尔滨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了解到,近来小病大方、夸大甚至虚构病情等医疗欺诈行为在哈市一些中小型医院及民营医院中又有抬头趋势。工商人员提醒,患者在看病结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住院费用清单。市民张先生患多发性脑梗塞,10月末在哈市某民营医院住
记者从哈尔滨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了解到,近来小病大方、夸大甚至虚构病情等医疗欺诈行为在哈市一些中小型医院及民营医院中又有抬头趋势。工商人员提醒,患者在看病结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住院费用清单。
市民张先生患多发性脑梗塞,10月末在哈市某民营医院住院治疗。但11月初家属核对药费明细时却发现账单里多出了过敏试验、肌肉注射、一次性导尿包和螺旋CT的费用。医院认为是工作人员在操作电脑时出现了错误,从而多收了费用。随后医院向家属道歉并取消了多收的费用。几天后,家属根据医生的建议,请该医院康复科的医生为患者做了一次针灸治疗,每次针灸费51元。当日医生查房时发现患者病情加重,此后未做针灸。在家属办理患者出院结算时却发现收费项目中收了两次针灸费,此外还发现多收了一天的床位费和12天的护理费。经过核对,医院将多收取的费用返还给患者。
因年幼的儿子腹泻,市民刘女士带他到哈市某小型医院就医,一位自称教授的男医生简单询问孩子的症状后,让小患者做费用几百元以上的检查,并坚持要求住院治疗,刘女士没有同意。随后,刘女士带孩子到另一所医院进行治疗,结果只花了几元钱,孩子的病就治好了。
市民王女士到哈市某民营医院做健康检查,10多分钟后,医护人员称链球菌化验的结果为阳性(性病的一种)。经过一周的物理和药物治疗,再次检查仍为弱阳性。在朋友的建议下,王女士来到哈医大一院重新进行化验,但结果却为阴性,也就是说王女士根本没病。
据哈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旭坤介绍,对于过度诊疗、小病大处方以及没有实际提供医疗服务却计收费用等行为,将按医疗欺诈行为处理。近期,这些医疗欺诈方面的投诉呈上升趋势,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医疗欺诈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提供医疗服务或患者没有使用医疗器材,却计收医疗费用;二是多计费用,如床位费、护理费等;三是小病大处方,过度治疗;四是虚构病情,这是最严重的欺诈,主要发生在民营性病专科医院,表现在对疑似性病患者的诊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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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在医疗机构造成损害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