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卫生部、教育部近日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指导医师在安排和指导医学生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在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规定》提出,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