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出生到死亡,每一个人的一生都可能会和医院发生关系。在医患纠纷频现的今天,界定医院和患者之间,即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国外对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的界定、目前我国公众对于医疗关系认识的现状及正确认识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等角度展开论述,分析我国的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以期对医疗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有较明确的认识。
关键词医疗关系法律性质知情同意权
医疗关系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接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医院与患者双方之间的各种关系。要明确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须首先明确医忠关系的最重要特征在于:(1)直接与生活质量相关;(2)形成医患关系的先决条件,在于病人本身就不是处于健康的状况,他们向医生寻求更好的生命状态;(3)现代医学科学的不完善和复杂性,我们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存在所知甚少;(4)行医者个人的素质将直接影响病人的治疗效果;(5)病人为自己的需求支付了费用,或者说向医生购买他想要的更好的生活状态和健康,从而建立了买与卖的交易关系。
一、国外对医疗关系法律性质的界定
美国处理医疗纠纷参照的是民事法律,其审判主要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tortlaw),通常以经济赔偿了结。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侵权必定涉及四个要素:责任、疏忽或过失、损害事实或过失与损害实施之问的因果关系。可见,美国在医疗关系的界定上是采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
另外,在丹麦、口本、澳大利亚等国,虽然基于医疗行为的高科技性、高风险性、社会福利性和职务性的特点而采取了较为强硬的国家干预措施,但是仍将医疗关系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医疗纠纷为民事诉讼的案什范围。
二、我国对于医疗关系法律性质认识的现状
目前,在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上,主要存在以下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医疗关系是一种医疗消费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观点认为医疗服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所山售的药品也属于商品,患者属于消费者。这一观点在实践中众说纷纭。
1999年l2月,郑州市一名9岁忠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根据医院打印的结算单,发现被多收六千多元,便要求医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就多收的费用双倍赔偿。法院以医疗收费纠纷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不予支持:
2000年,四川省雷波县、辽宁省绥县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疗纠纷进行了处理;2000年,浙江省第九届人大第23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明确规定忠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寻求救济。但是,近在咫尺的上海市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与浙江省恰恰相反。
(二)医疗关系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法律关系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医疗体制及医患关系的现状山发,应将医疗关系界定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既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又有别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尽管现行的医疗体制已经发生变化,但医疗机构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仍难以摆脱其公益性,并且也要承担部分为社会缓和矛盾的公共职能,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等。在现行阶段是可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则以及风险与收益成比例的市场交易原则,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医患双方不可能建立等的医疗服务合同。
(三)医疗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该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患者和医院之问形成的医疗服务法律关系是平权性的法律关系,作为患者有选择决定杖,可以自主决定选择自己就诊的医院和为其进行诊疗的医生;作为医院和医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诊疗水平和诊疗条件是否能满足患者的诊疗需要,决定是否收治患者或转治患者。此种观点现在已逐渐为学界和公众所认可。
下文将对此展开分析。
三、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本质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的.等人格关系。
(一)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关系的基本特征
1.医疗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股是自愿设立的。患者和医院之间形成的医疗服务法律关系是权性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当事人双方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2.医疗关系足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在医疗关系小,患者享有获得午应诊疗的权利和支付治疗费用的义务,相应的,医院负有履行合理的诊疗行为的义务和请求支付诊疗费的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