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行为知情权。
2、医疗费用知情权。
3、医疗资料知情权。
4、医疗争议知情权。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明确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实用性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对患者态度要亲切和蔼,语言要温和,避免恶性刺激,不要对患者态度冰冷或不理睬。介绍病情时不能用“没事”、“不可能”、“一定会”等不负责任的话或不确定的话。要协议做好病员思想工作,对个别病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耐心劝解,既要体贴关怀,又要掌握原则,有关病情恶化、预后不良等情况,不要直截了当地告诉病员,必要时由负责医务人员或上级医务人员进行解释。在术前,要向患者交待手术方式以及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
患者一般由于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患者通常处于弱势、不平等地位。对于需要进行什么检查以及用药、治疗方式,都由医生自我作出单方面决定,患者只有盲目配合或执行,理解不理解,懂不懂都配合医方的治疗。
现在人们的心态,只要出现毛病无论大小都喜欢去大医院就医,造成大医院医疗资源相对短缺,小医院门可罗雀。大医院的医生分身无术,超负荷运转,没有闲暇时间向患者解释病情情况、预后、转归、治疗方式、自己注意的事项等问题,导致很多患者对于自己就医治疗的全过程没有足够的了解,病因、病理、治疗方式根本都不了解。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患者知情权表现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家属对患者隐瞒病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患者早晚都会知道自己的病情的,是隐瞒不了多久的,还不如坦诚的向患者说明白,一起和患者勇敢的面对病情,积极的接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