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地位。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家属。”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如下内容:
1、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
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措施。
4、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问题。
5、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
6、患者的病情。
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
8、告知患者需要的费用。
1、有些确实需要全体公民素质的提升,要拜托落后错旧认识的束缚,一时半刻无法完全,还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有法制约束的情况下,很多别有用心的人考就不敢轻易为介绍不合医疗规范的所谓疗法,或者什么神医大师.
2、而另一方面,正规的医务人员,也应该加强业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因为就算正规医生自身,也无可避免或多或少受到传统落后思想的影响。
3、作为亲属,应当坦然面对亲人患癌的现实。要主动与医务人员进行开诚布公的沟通与交流,尽可能详细地了解病情、治疗计划及可能的预后,以便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周密的治疗和护理。
4、在适当时机,向患者传递真实的病情信息。家属应与医务人员一起,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采取暗示性语言,巧妙地、逐步地向患者传递真实的病情信息。要察言观色,灵活掌握分寸与节奏,让病人在不知不觉中慢慢接受现实。这样做,有利于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心里踏实,不再疑神疑鬼;有利于患者主动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治疗,促进癌症早日好转或康复。应当说,亲人最了解患者的生活背景、性格特征与心理承受力,最有资格与能力决定如何向病人坦露病情真相,而病人本身也应当有对疾病的最终知情权。
综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尊重患者知情权正确的做法是什么的相关信息,我们从中知道,病情不是最可怕的,而是面对病情的时候心态是怎样的,如果过于担心病人知情后会经受不住打击,或顾忌造成患者悲观自杀等后果,而想永久保密,那不但是不可取的,可能更是有害的。对着患病的亲人过于吞吞吐吐、躲躲闪闪,反而会引起或加重病人的疑虑、担心与不安,影响治疗效果。所以说,家人、医生以及自己要共进退才能增强与疾病作斗争的信心,重燃生命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