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的内容
更新时间:2012-12-26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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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病历复印的内容主观病历: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主诉、症状、体征,并结合各项化验、检查,作出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并根据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的变化调整治疗方案。根据条例规定,它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
病历复印的内容
主观病历: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主诉、症状、体征,并结合各项化验、检查,作出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并根据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的变化调整治疗方案。根据条例规定,它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认识和治疗方案的制定及调整过程。
客观病历:客观病历主要是对患者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根据条例规定,它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病历资料。
复印领取客观病历主观病历也可封存
根据条例规定,患方在医院只能复印并领取客观病历。但是患方却可以主动要求将主观性病历资料一并进行封存。因为《条例》规定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并没明确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应履行的义务还是可选择的权力,患者要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如果患方想得到全部病历,只能在诉讼阶段,依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在法庭交换证据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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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复印病历时应注意什么,有哪些规定
病历复印的内容一般包括有:病历首页、病程记录,以及各项检查的内容如实验室检查、超声、心电图、照片、CT等、医嘱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和出院记录等。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谁可以复印病历,有哪些规定
**复印病历的注意事项**
1. 复印病历需要携带复印人和病人的身份证,在就诊医院的病案科进行复印。
2. 由于病案整理、归档、编码等程序原因,一般在出院后10-15个工作日之后才能进行病历的复印。
3. 复印的病历会加盖医院的公章。
4.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申请复印病历的流程**
1. 受理申请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2.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进行复印。
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有什么规定
只能复印客观病历,一般包括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出院证、入院证、手术知情同意书、医患谈话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护理记录、体温单、化验单等。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