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问题
由谁来证明诊疗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证明到什么程度才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患者在完成证明医患合同关系存在,确有损害事实和损失的存在的初步举证责任后,由医院来承担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故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时,要求以鉴定结论作为医方完成举证的要求。因而只要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往往会让医院承担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责任。因造成不能鉴定的原因很多,有些为患方原因所致,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医院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确有对医院不公平的地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与原来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和实践有一定的区别。笔者认为,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应由患者举证证明诊疗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证明到什么程度才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呢?笔者认为,一是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事实十分清楚,具有一般医学科学知识的人都可以确信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二是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来证明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由于举证责任在患者,患者就有申请鉴定的义务,患者原则上要垫付第一次鉴定费用。如果患者不申请鉴定,有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对第一次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应由申请人垫付。从理论上讲,在鉴定得不出结论或鉴定无法得出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患者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反之,如果鉴定结论能够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医疗机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生医疗纠纷如何保存证据
医疗纠纷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对于患者而言,发生后如何保全证据?
法官称,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
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的资料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资料遭到破坏。
如果纠纷涉及到输液过敏、药品变质、输液过快、输液瓶内异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现场实物,并对治疗的过程做一份书面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