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18-08-30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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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举证责任的承担是整个刑事诉讼证明环节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在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能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仅关乎刑事诉讼的结果是否公正,诉讼过程是否有效,那么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及承担的一般原则

  (一)含义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及其被委托者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的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负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义务。

  (二)承担的一般原则

  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有: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早在罗马法中就确立了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后来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上也承继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是从举证责任与诉讼主张之间的联系出发,认为举证责任应当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公诉案件中,控方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请求时,就必须提供确实充足的证据;同样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要承担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

  2、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可称为刑事诉讼中的“金科玉律”,它要求对于任何一个被控告或者追诉的人,在未被法院依法确认有罪之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允许对公民和社会组织滥施罪责,必须在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定罪、处罚。无罪推定原则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归入控告方,即将主要的诉讼风险预设给控方,可以防止公诉机关滥用权力、防止公民滥用诉权。

  3、辩方合理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辩方合理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为辩方预设一定的诉讼风险,其价值取向在于合理减轻控方的举证责任,提高诉讼效率,使刑事诉讼对犯罪的打击更加有力。法院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让控方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那也就是说只要辩方在诉讼中仅仅提出合理的质疑,控方就面临败诉的危险。此外,控方如果必须对一些难以证明甚至无须证明的事实进行举证,这会使诉讼效率大大降低、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为避免此危险,必须为辩方合理设置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二、对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几点思考

  (一)法院是否负有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根据这一法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同样负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但是否能得出人民法院也应当负有举证责任的结论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执行审判职能。这一职能是通过法院的审理活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公正裁判得以实现的。要认定案件事实,就必须依靠证明,因此,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实际上承担的是证明责任。人民法院所承担的证明责任与执行控诉职能的机关和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首先,人民法院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它只是主张的裁判者;其次,人民法院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虽然人民法院也有权收集证据,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是在控诉方提出证据的基础上并且是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的,是基于执行审判职能的要求,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具体的诉讼目的上都与执行控诉职能的机关有明显的区别。第三,由于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只对是否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承担责任,而不存在是否败诉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举证责任,它的责任是审查判断证据,并在必要时收集证据、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二)辩护人是否负有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是帮助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诉讼参与人,他的职责在于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可以帮助被告人行使举证责任,即辩护人只需负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不负完整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倘若因为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时,辩护人也不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辩护人只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不用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通过提出证据,有助于审判人员客观全面的了解案情,正确处理案件;并且还可以充分运用辩护律师的专业技能,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否享有沉默权

  根据无罪推定原理和禁止自证其罪原理,由控方负担举证责任应该是举证责任承担的主线,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负有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即如果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则他就不能隐瞒,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无形中就充当了自己犯罪的举证主体,这不是变相地减轻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吗?

  我国还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但理论界对这一要求呼声很高。因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仅是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对抗国家机关的力量,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而且可以保证控方负担举证责任成为举证责任承担的主线,使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更好地肩负其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要求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在失败时面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义务。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是承担举证责任最重要的诉讼主体,而被告人、自诉人也承担着一定的举证责任。

  三、我国不同诉讼主体承担的相应举证责任

  (一)侦查机关的举证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监狱保卫部门和自侦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在对相应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通过第44、89、129、140等条文详细列举了侦查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做出案件处理决定,包括立案决定、不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采取各种强制措施的决定、起诉意见决定等,均应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及履行调查判断证据的职责上,并根据综合判断证据的情况,依法分别做出。依据举证责任的含义及特性,侦查机关在做出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决定时直接由侦查机关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自行决定,这实质上仅仅是一种认证职责,而非举证责任。因为这些决定并非侦查机关的诉讼主张,如果证据不足,它只是自行做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等决定,而非诉讼法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而,侦查机关只有在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审查起诉时才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两种诉讼行为中,检察机关充当“裁判者”角色,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张,要为这些主张收集、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检察院审查判断其证明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采纳其主张,做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决定,否则侦查机关就要承受其主张无法成立的不利后果。

  (二)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依法行使公诉权,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事实方面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向法院出示证据,证实被告人犯有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行,如果人民检察院不能提供证据或者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人民法院会作出无罪判决或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此外,由于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人身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取证能力有限,同时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即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

  (三)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反对自证其罪原则,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从世界各国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立法与实践来看,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被告人要对特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以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在人民检察院无法证明被告人巨额财产来源的情况下,被告人需要提出证据来证明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再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82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罪” ,被告方要就持有物品的“来源和用途”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条件上应当有所限制,以现在学者的观点,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因而,其承担举证责任是无条件的,即使是在被告人有举证责任的案件中,也是以控方先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为前提,而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却是以存在直接推定、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为前提,是有条件的。此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还应当与被告人的举证能力相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通常还要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等排除犯罪事由举证、为申请回避等程序性事实举证、为某些积极抗辩事由举证、为法律上可反驳的推定举证等等。

  (四)自诉人的举证责任

  在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作为控方执行着控诉职能,理所应当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阶段承担举证责任,并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否则诉讼主张将被驳回。

  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应分为立案阶段和审理阶段。立案阶段自诉人仅承担提供证据责任,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则量其提供证据的程度决定是否驳回起诉。自诉人履行提供证据责任,才能使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庭审阶段自诉人还得继续履行举证责任,支持其控诉主张,使法院形成有利于己的裁判。具体而言,自诉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并对诉讼主张中的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提出证明,以此作为法庭审理对象。同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自诉人要对其证明主张承担提供证据责任。此外,在庭审过程中,为了反驳被告人的有根据的辩护事实,自诉人也须承担相应提供证据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同时找法网小编还给大家介绍了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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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
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1. 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 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无论是由人民检察院还是自诉人收集证据,都必须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收集。 此外,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也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具体有哪些,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1. 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 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无论是由人民检察院还是自诉人收集证据,都必须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收集。 此外,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也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具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期间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情况属实的责任。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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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朋友欠钱一直不还,可以固定好证据,走诉讼程序。
你好,你可以自己去银行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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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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