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更新时间:2012-12-26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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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律师提示:
无论采取那种途径解决争议,患方当事人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医疗机构在复印件上盖章)、及时取证(造成死亡的还要及时尸检)都是十分必要的。
无论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患方当事人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医疗机构在复印件上盖章、造成死亡的还要及时尸检)医疗机构不予配合的,患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责成医疗机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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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不是本人的病历需要复印什么内容?
病历复印的内容一般包括有:病历首页、病程记录,以及各项检查的内容如实验室检查、超声、心电图、照片、CT等、医嘱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和出院记录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