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2-12-26 12: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湖南省卫生厅:你厅湘卫报(93)23号文收悉。经研究,对《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如下:销售是商品流通领域以价款作为媒介物的一种社会关系,即以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取得相应的价款为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从它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湘卫报(93)23号文收悉。经研究,对《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如下:
销售是商品流通领域以价款作为媒介物的一种社会关系,即以商品
所有权的转移取得相应的价款为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从它生产出厂起,其所有权就开始转移,进入商品流通环节。因此,《药品管理法》中有关“销售”药品的含义,应解释为药品一经进入商品流通渠道,就构成销售行为。药品生产
企业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出售药品或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购进药品均属销售药品行为,如药品为假药、劣药,应按《药品管理法》规定予以查处。
卫生部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