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河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6 12: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豫政办[2000]95号省政府体改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河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0]95号
  省政府体改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河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
  力争在二三年内,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原则
  至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医疗资源优化重组并在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和服务方面引入竞争机制;给予和保护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选择权;结合我省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实际,推动形成医药卫生事业多方参与、多方举办的格局,促进医疗服务市场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
  至必须立足我省省情。发展卫生事业,完善医疗服务体系,要充分考虑社会和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建立新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应有利于调整资源布局,逐步改变城乡医药卫生资源不平衡状况,实现广大群众普遍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
  至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相互配套,同步进行。
  至必须与建立健全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相结合。要通过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使医疗卫生网络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
  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尽快实现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建立,完善并严格实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技术应用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严格管理,依法行政,禁止各种非法行医。
  要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卫生监督网络,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加大对健康相关产品、社会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等监督力度。
  (二)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政府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类核定发证后,财税部门按国家有关财税政策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要把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纳入社区功能范围;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群众需求,统一规划和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层政府组织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及其他基本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要合理分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形成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要保障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职工不但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而且也可持医生开具的处方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
  位于城市的企业医疗机构要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纳人城镇医疗服务体系。选择一个中等工业城市进行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四)加强卫生资源配置宏观管理
  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和控制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各地依据《河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对卫生资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行政等部门依据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域内卫生事业的发展,对新增卫生资源严格审批管理。
  对于现有医院床位超过《河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区域,不再新建或扩建医疗机构。减少过多的床位,一部分可转向护理、康复职务。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引导富余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区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社会需要的全科医生。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对于超过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区域,停止审批大型医疗设备,调整现有设备分布,提高使用效率。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等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压缩、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要充分发挥我省中医优势,为中医事业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要积极稳妥地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发展卫生事业。 [page]
  (五)改革预防保健体系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预防保健工作。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负责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领域的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和调查处理传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要健全疾病控制体系,对除卫生监督以外的疾病控制职能和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业务进行分类重组,逐步实现业务归口管理,防、治、研协调发展。完善和加强各级妇幼保健院、站建设,坚持以保健为中心,面向群体,面向基层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的防治,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医疗机构要密切结合自身业务,积极开展预防保健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要发挥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方面的作用。
  (六)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
  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根据任职标准,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规范医疗行为。推行以病人为中心的全程优质服务,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办法。
  加强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进行成本核算,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都应逐步交由社会去办。有条件的可通过医院联合,组建社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
  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公开岗位标准,鼓励员工竞争。以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实行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严格执行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员工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医疗机构也应减人增效,转岗人员的待遇及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纳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合理返还,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编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对中医院和专科医院核定返还金额时要给予照顾。
  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在我省选择二三个医疗机构积极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经销常用和急救药品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确定。
  (八)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规范对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办法。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应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省级卫生事业费的增长不低于省级财政支出增长的幅度。
  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开办费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医学科研、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体性伤害医疗费用、对无主病人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等。对中医及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安排。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主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贸。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在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为确保我省疾病防治防疫工作的开展;从2001年起,将县级“防治防疫卫生事业费”中用于疾病防疫的业务费上划到市级管理,由市对防疫经费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控。
  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其建设资金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十五”期间,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要安排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社会公共卫生机构基本建设。
  (九)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本着有升有降的原则,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护理费、手术费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等主要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其它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适当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特点,提高中医的技术服务价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中医发展。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和医疗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十)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得增加供过于求的产品的布点。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GMP认证工作。允许通过GMP认证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药品异地生产或委托加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逐步实施药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监督。加强新药初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的新药初审机制,完善新药初审管理办法。实施技术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和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进行新药的研制与开发。积极发展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大型经济实体。 [page]
  (十一)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
  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一批在全国市场中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鼓励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逐步实现药品的规模化经营。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乙类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积极开展药品零售跨地区、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近期暂停审批和登记新设药品批发企业。
  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抓好省直和安阳、平顶山、南阳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探索。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中介组织的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管及经办机构收费标准的核定。招标采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实际成交价格及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要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
  (十二)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要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的监督实施,重点推进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实施GSP认证。现有企业要按管理规范,限期整改。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强化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格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严格处罚程序。逐步实行药品抽验经费由财政负担,确保监管机构的公正性。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要切实巩固取缔药品集贸市场的成果。进一步规范禹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调整药品价格
  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及其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要逐步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药品价格监管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经过试点,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在药品经销各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严禁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现行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要求,改革势在必行。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亲自动手,研究部署,组织实施。省政府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负责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指导工作。联席办公会议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召集,体改、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药品监督、计划、经贸、民政、人事、编制、税务、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体改办。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本《实施意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政策,研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意见;同时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要加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宣传教育,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为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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