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防护和服务保障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12-12-26 12: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北京市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组发布文号:根据北京市目前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状况,为有效控制疫情,切断传播选径,让健康者免受感染,实施必要干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京卫疾控字[2003]40号文
发布部门: 北京市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组
发布文号:

根据北京市目前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状况,为有效控制疫情,切断传播选径,让健康者免受感染,实施必要干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京卫疾控字[2003]40号文,制定本规范。
  对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防护
  一、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界定
  1.密切接触者是指与非典型肺炎的确诊或高度疑似病例有过共同的生活或工作史,以及其他形式的直接接触者。
  2.密切接触者目前指14天内与非典型肺炎的确诊或高度疑似病例有过共同的生活或工作史。
  3.共同的生活或工作指直接居住生活工作在一起的成员,包括办公室的同事,学校里一个班级的学生及班主任老师,同一教室、宿舍的同事、同学,同机的乘客等。
  4.其它形式的直接接触者包括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陪护、乘出租车、乘电梯等直接接触。
  5.其它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情况由卫生防疫人员综合评价确定的密切接触者。

  二、对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1.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根据病例或疑似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所确定的密切接触者,按其居住地由所属区县卫生防病队负责追踪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填写《非典型肺炎接触者个案调查表》(京卫疾控字[2003]40号文附表2)。
  2.医学观察:
  1)在家医学观察:有条件在家进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发予《在家医学观察通知书》,在家进行医学观察。
  2)集中医学观察:建议有条件的区县政府提供合适的场所进行集中医学观察。集中医学观察使用在家医学观察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注明集中医学观察。
  3)入院医学观察:有不适症状者或要求入院医学观察者,发予《住院医学观察通知单》,由所在地区县安排车辆送指定的医院进行观察。
  医学观察期限原则上为2周。
  入院医学观察由所在医院进行管理,在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由区县卫生防病队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医学服务人员进行每日随访。
  医学服务人员职责:
  1)进行一般医学观察(测量体温、有无不适症状),填写《密切接触者随访记录表》(见附表1);
  2)进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3)进行必要的消毒或日常消毒指导;
  4)发现有不适症状者及时送指定医院进行医学观察,发现有可疑非典型肺炎症状者按可疑病例送指定医院观察治疗。
  5)每日上报医学观察动态(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对密切接触者管理人员的防护要求
  1.工作人员配备
  工作人员可以按管片区域的大小组成不同的工作小组,每个小组应由4~8人组成,其中必须含有1名医学服务人员,1名服务保障人员,1名消毒人员。
  2.设备配备
  工作小组必须有专用的车辆,车上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口罩、一次性隔离衣、一次性手套、帽子、脚套、消毒液、喷雾器等消毒设施。
  3.工作量
  每个工作小组(以4人为标准)最多管理不超过20个家庭。
  4.应为工作人员指定休息和洗澡的地方。
  5.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防护原则
  1)医学服务人员进入密切接触者家中时,应穿一次性隔离衣,带口罩、一次性手套、帽子和鞋套。离开患者家中时要摘除所有一次性用品,并放入专用的污物袋里,在指定的地点销毁。
  2)服务保障人员防护(见对密切接触者的服务保障)。
  3)所有工作人员结束当天工作后,应进行自我清洁(洗澡等),方可离开工作区。
  4)车辆和日常工作用品应定期进行消毒。
  6.人员培训
  所有工作人员需经培训后上岗,市直属防病队负责对区县防病队的培训,区县防病队负责培训辖区内的医学服务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

  四、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
  医学服务人员将每日所管理的密切接触者情况上报所在辖区疾控中心,区县疾控中心指派专人将密切接触者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密切接触者管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上报市卫生局疾控处。
  2.报告方式
  区县疾控中心以传真方式将《密切接触者管理情况汇总表》向市疾控中心报告。
  3.报告内容
  区县疾控中心将每日辖区内所管理的密切接触者人数,出现症状密切接触者人数按要求填写《密切接触者管理情况汇总表》,并将出现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随访记录表》一同上报。
  4.报告时间
  1)每天上午9时前,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前日情况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每天上午11时前,市疾控中心将全市密切接触者管理情况汇总上报市卫生局疾控处。
  对密切接触者的服务保障
  各区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办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在传染病疫情流行期间必须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因此在此期间在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的服务保障工作要由区县政府指派专人负责。

  一、区县政府的职责
  1.负责委派服务保障人员,并对人员提供一定的相关知识培训及防护措施。
  2.动员社会力量搞好卫生管理,及时清除垃圾、污物,搞好环境卫生;对不具备室内(如厕所)条件的密切接触者,应就近指定专用厕所并定期消毒。
  3.组织防疫部门加强卫生知识的宣教。
  4.协调被检疫人员观察期间的综合管理。

  二、服务保障人员的职责
  1.确保被观察对象不外出活动。
  2.接受必要的卫生知识培训,按照医学服务人员的要求及指导进行日常消毒工作。
  3.优惠提供被观察人员的基本日常生活必需品(食品、生活用品、药品、消毒用品等)。
  4.在医务人员指导下,消毒处理被观察人员的生活垃圾等事宜。
  5.协助医学服务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服务保障人员的防护
  l.服务保障人员应穿工作服上岗,工作服只在工作期间穿着,不得着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回家。
  2.服务保障人员不进入密切接触者的家中,在递接隔离者的物品时应使用专用塑料袋,戴口罩及一次性手套,接触者的废弃物应用专门的污物处理袋包装,经消毒后与生活垃圾统一处理。
  3.服务保障人员结束当天工作后应进行自我清洁(洗澡等)方可离开工作区域。
  
北京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组
200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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