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镇(街)卫生院建设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2-12-26 12: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政发[2006]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6]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重点加强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业务用房建设、常规设备配置、卫技人员培训等,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医疗卫生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卫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国家有关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从我市农村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实际出发,明确目标任务和内容,统一规划,分两年组织实施。
  (二)整合资源,合理建设。根据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能要求,整合现有区域卫生资源,统一建设标准,以改(扩)建为主,不搞重复建设和超标准配置。每个建制镇(街)保留一所政府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余改建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有效落实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三)多方筹资,共同推进。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以区县政府投入为主。市财政安排适当资金给予补助,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四)深化改革,持续发展。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快镇(街)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通过建立财政补助和劳动保障支持,加强人才培养,建立激励机制等政策引导,吸引、留住人才,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08年,全市农村72个建制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基础设施完善、基本设备齐全、环境温馨优美,达到《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装备参考标准》和《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为农村居民提供良好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医疗和康复“六位一体”服务。到2010年,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健康需求,“县镇两级、镇村一体、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社区首诊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基本形成小病在镇村、大病到医院,通畅有序的就医格局。
  2006年重点加强 “三城九镇”12个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2007年全市70%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省建设标准;2008年全市100%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完成整体出新改造建设和达标任务。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完善规划
  发展农村卫生事业,逐步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健康需求,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各区县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该工作作为全面推进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措施,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配套工程,作为保障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和公共卫生服务,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实事来抓,全力支持其加快建设和发展,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区县要根据“每个乡镇要保留一所公立卫生院”的要求,结合区域经济条件和农民卫生健康基本保障的实际,对现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适宜地调整,合理规划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数量、规模、服务功能、人员、设备配备等。
  (二)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加强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1、加大对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的投入,用二年时间,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解决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医疗设备添置的改造和建设、信息管理等任务,保证其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市财政按照每个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5一50万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助(一区二县每个卫生院补助50万元,其它区每个卫生院补助25万元),区县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同时,镇(街)政府要主动承担发展农村卫生的责任,并按规定在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使全市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08年全面达到《江苏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2、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认真落实省农民健康工程中《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目标》明确的儿童保健、妇女保健、重大传染病防治、特殊人群健康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公共卫生信息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农村居民与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和要求。区(县)财政要按照农村常住人口人均6元以上标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专项资金中用于村级补助的经费不得低于30%。市级财政按服务人口、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设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重点对一区两县给予适当倾斜。专项资金设立的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3、建立并完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稳定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转,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按照省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收支两条线,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镇(街)卫生院处置重大卫生突发事件、重大灾害防疫防保人员经费问题。充分保障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常工作运转和发展。
  (三)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待遇
  1、认真落实农民健康工程目标任务。用3一5年的时间,为我市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255名管理干部,340名业务技术骨干,完成3300名在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全科转岗培训。逐步提高镇(街)卫生院卫生技术队伍的学历层次、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发挥各方积极性,多渠道推进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严格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对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要坚决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转岗分流。[page]
  2、完善和落实农村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卫生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建立岗位补贴制度,对在镇(街)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其学历、职称、岗位,每月给以一定的岗位补贴。高定一档工资、浮动工资及岗位补贴所需经费在区县财政中单独列支。二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在镇(街)及其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南京市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适当放宽申报、评审条件。凡是需要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国家规定的合格分数线基础上,经市卫生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定,可适当降低合格分数线,并颁发南京地区有效的资格证书。制定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在职和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的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3、建立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当地医保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职职工可根据当地医保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福利费”中列支。对政府举办的确有困难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当地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区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各区县应尽快建立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乡村医生工资财政补贴制度,稳定和提高乡村医生的工资待遇。
  (四)发挥城市医疗资源优势,加大卫生支农工作力度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继续加强并统筹安排好辖区内城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组织城市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结对帮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专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帮助农村基层培养学科带头人,提高学科专业水平和质量。同时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到二级以上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有关学术活动,增强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能力,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优化管理体制,强化农村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
  1、建立以区县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年底前完成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人员、经费等上划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工作,实施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促进镇(街)村两级卫生机构功能互补、协调发展。重新核定镇(街)卫生院的人员、床位编制,强化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加强对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患者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
  3、继续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销体系和监督体系。规范药品供销渠道,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集中配送。通过加强质量监管,建立有效的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保证农村居民的用药安全、经济、有效。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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