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上海市患精神病退役义务兵安置后生活医疗待遇若干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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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沪民优发[2002]1号2002年1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12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患精神病退役义务兵安置后生活医疗待遇的若干规定通
沪民优发[2002]1号2002年1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
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民发[2000]212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患精神病退役义务兵安置后生活医疗待遇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安置方式。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退役义务兵(简称对象,下同)的安置,根据其病情轻重实行集中治疗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其中病情较重需要集中治疗的对象,统一由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病院负责收治。
二、生活待遇。分散安置的对象(包括经集中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的对象,下同),在生活上按本市在乡二等甲级革命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凭《上海市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领取),具体申请、审核、发放、关系转移等事宜按本市现行规定办理。
三、医疗保障。分散安置的对象参照享受本市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经费在市财政核拨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操作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部分人员基本医疗信息采集和管理若干问题的函》(沪医保[2001]81号)的规定办理。
四、
其他事项。各区县在办理对象享受生活、医疗待遇的手续时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一式二份),作为市民政局认定、市医疗保险局审核备案的依据。
1.《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2.由部队提供的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病情诊断证明复印件;
3.
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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