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6 13: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2]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制定的《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2]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制定的《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一日
  

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
  
  为确保《辽宁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方案(2000-2010年)》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综合治理。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宣教先行,注重干预。
  (三)掌握疫情,重点防范,落实措施,遏制蔓延。
  二、工作指标
  (一)2002年底前,完成全省血站的规划调整工作及各级血站的规范化建设;临床用血要100%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临床用血的艾滋病病毒检测率达到100%;省内生产血液制品企业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国家卫生部指定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二)到2005年,将经临床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平均水平降低到0.5/10万以下;杜绝可控因素造成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和原料血浆途径的传播。
  (三)到2005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0%以上,在农村达到5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9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四)结合我省实际,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干预试点工作。在高危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到2005年,力争使安全套在高危行为人群中的使用率达到50%以上。
  (五)到2002年底,建成省、市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到2005年,基本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艾滋病综合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和防治服务体系。
  (六)到2003年,基本建成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多层次、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艾滋病社会救治救助体系。到2005年,进一步完善该体系。
  (七)到2005年,全省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要100%经过市级以上培训。
  (八)2002年开展对我省重点地区高危人群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的流行病学调查;到2005年,准确掌握全省艾滋病疫情流行现状和变化趋势。
  三、行动措施
  (一)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
  加强规划管理。保证在一个省辖城市内只设一个中心血站或血液中心,中心血站采供血服务半径能覆盖的县区,不再设立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2002年底前要将全省51个采供血机构调整为24个。加强对原料血浆采集、供应渠道的监管。继续巩固我省未设置单采血浆站的局面,杜绝未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行采集血液。设在交通不便或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遇有突发性急诊、急救需用血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临时采血。
  实施利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的血站建设项目,全面加强我省24所采供血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要逐年减少指令性无偿献血的比例,禁止血液买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定期开展对血站的血液质量检测,督导血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及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加大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消毒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血袋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用后销毁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密切合作,适时开展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专项行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我省境内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及制成品的监管,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省、市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每周至少播放1至2次关于艾滋病、性病防治和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省、市级日报和晚报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乡镇广播站做到定期广播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和推广无偿献血的科普知识或报道。
  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卫生模范城区、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作用,把教育措施落实到每家每户。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在校学生都要不同程度地接受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可以自取的有关健康教育处方和宣传材料(品);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在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及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放置可供群众自取的宣传材料(品)。营业性娱乐场所均须向顾客提供宣传材料,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也要进行有关教育和咨询服务。
  (三)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
  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努力遏制艾滋病经性接触和静脉吸毒传播。各级公安、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强制性病检查和治疗工作;对查获的吸毒人员要强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戒毒所、收容所、劳教所、监狱等机构要加强对在押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教育,特别要针对吸毒人群开展共用注射器静脉吸毒严重危害的宣传教育。
  城市可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农村可利用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普及安全套使用知识,促进安全套正确使用。 [page]
  (四)完善卫生服务和救治救助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2002年内,全省各大、中城市和艾滋病流行比较严重的其它城市,应在现有的医疗机构中指定1所医院为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到2003年,省政府在全省医疗机构中指定1所医院作为全省收治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中心医院。到2005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能够对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服务,全省90%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加强对牙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器具和用品的监管。
  加强重点地区及基层卫生机构的建设。到2003年,完成艾滋病高发地区市、县级综合医院、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乡村卫生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到2005年,完成40所县医院和1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的重点建设以及80%以上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基层的艾滋病综合防治能力。
  建立并完善艾滋病社会救治救助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要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到2005年,基本建立起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以市、县(区)为主体、以乡镇(社区)为基本单位,多层次、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艾滋病社会救治救助体系,为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基本医疗和社会救助措施,并妥善安排他们及其家庭的生产和生活,保持社会稳定。
  (五)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检测体系和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和检测网络。2002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医院要完成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的建设,省内采供血机构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要全部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验收。到2005年,建成并完善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实验室为中心,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中心实验室为主体,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和县级以上医院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为基础,省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和省内重点医科大学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实验室为辅助的辽宁省艾滋病实验室检测网络体系,使我省艾滋病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到2005年,建成并完善包括35个省级血清学监测点和5个省级行为学监测点的全省艾滋病综合监测网络。
  建立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到2002年底,结合国家和全省卫生信息网络建设项目,优先建成省、市级卫生防疫信息网络系统,将全省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纳入该网络系统。到2005年,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部实现艾滋病、性病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化。
  在2002年建立辽宁口岸和内地艾滋病、性病的联防体系和机制。建立和完善入出境重点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联防监控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监控,对入出境重点人群严格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公安、边防、外事、外经贸、教育、科技、民政、交通航运等部门要建立密切配合、联防监控的协调机制,使对入出境重点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检测更加严密有效。
  (六)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积极利用多种培训方式,对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来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2002年底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对全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大型企业所属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师资培训。到2003年,完成对市级以上各类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培训工作,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内容。到2005年,完成对县、乡两级各类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培训工作。
  到2005年,全省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要100%经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达到持证上岗的目标。
  (七)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基础和应用研究。
  结合我省省情,鼓励有关部门争取国内外与艾滋病、性病有关的科研项目。开展重点地区的流行病学调查,提高流行病学研究能力,建立并逐步完善我省艾滋病流行病学分析预测模型,及时准确地分析与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加强省政府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建设。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对省直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从2002年起,每年进行1次检查督导,组织召开1次全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的工作会议,促进《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2002年要成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辽宁省艾滋病。性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度向省、市级政府专报艾滋病疫情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辽宁省有关厅、委、办(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
  各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市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根据《实施意见》的原则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政策。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国家与艾滋病、性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扩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结合我省省情,大力支持在我省实施国家有关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项目或利用国外赠款(贷款)在我省实施有关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项目。鼓励相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该领域的国内外有关活动,借鉴与吸收国内外的有益经验,提高防治水平。
  (三)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省财政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省直有关部门及贫困地区开展防治工作。各市、县财政要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并视当地财力增长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page]
  

省卫生厅
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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