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6 13: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2]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的《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省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2]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的《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一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10年)》和我省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我省结核病疫情呈持续上升趋势,1985年至今,结核病的患病率和菌阳患病率年递增率约7%左右。据2000年第四次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我省现有结核菌感染者929.5万人,其中儿童占10%。结核病患者25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7万人。儿童结核的比例大,约占全部结核病人的30%。每年团结核病死亡的人数达1.2万人。结核病是我省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
  我省十分重视结核病的防治工作,1993年以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努力增加投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1995-2000年,利用中央、省级防病经费在花溪区等24个县(市、区)实施了“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其间,项目地区累计发现涂阳肺结核病人4042例,治愈率51.3%。2000年,正安等8个县实施“世行贷款卫Ⅷ项目结核病控制干预”工作,共发现并治疗结核病人1187例,其中涂阳肺结核病人930例。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一套符合我省省情的结核病控制策略。
  当前,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任务艰巨。全省有三分之二的地区还没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直传教育还不普及;结核病防治能力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同时,流动人口的骤增、耐药结核病的蔓延、结核病与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致使结核病疫情恶化,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在今后10年,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预计全省将新增结核病患者17万-20万人,将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帮助。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5年,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三)到2005年,全省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4.5万人;到2010年达到10万人。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70%;到2010年达到80%。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车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五)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50%;到2010年达到70%。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加强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调整、充实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业务水平。
  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能够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地(州、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地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page]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治培训,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玉)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直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直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良好氛围。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和社会学评价工作。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开展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社会学评价工作,研究结核病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评估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社会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措施,保证结核病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促进总体目标的实现。
  (七)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要建立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和部门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多方援助,参加联合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贵州省结核病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应在结核病控制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能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计划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直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各级财政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同时要合理统筹使用购款、贷款,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七、考核与评价
  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政府。


省卫生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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