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先生自以为患上痔疮,到医院让医生开治疗痔疮的药,医生未诊治就按他的要求开药,错过了发现早期直肠癌的机会。记者昨天从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赔偿原告9.4万。
2005年7月开始,汤先生因便血三次到本市长宁区的一家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根据他的主诉,诊断为痔疮,并按他的要求只配了痔疮膏等进行治疗。2006年7月,汤先生病情加重,第四次到被告医院就诊,主动要求进行痔疮手术。在手术前的肠镜检查中才发现原告患上了直肠癌。
汤先生认为,被告医院延误了他一年多的治疗期,现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并整天处于病情不可治愈的死亡恐惧之中,这一切都是由于被告医生的失职、违规操作所造成的。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39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长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被告医院在原告多次就诊时,均未按操作常规进行必要的检查,以致延误了诊断和治疗,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故被告在此事件中承担完全责任。法院综合上述具体情况,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汤先生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复印费等共计87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