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日,海南省屯昌县南吕镇鹿寨村村民符某某因身体不舒服到南吕中心卫生院就诊。当日中午,感到身体不适的符某某到南吕中心卫生院就诊。医生初步诊断符某某患有“感冒、急性咽炎”后,对其进行了注射治疗。医生在对符某某进行第二瓶药液注射时,符某某出现皮肤发黑且休克症状。后来,符某某被送往屯昌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第二天,屯昌县人民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建议将其转到海口一家医院进行治疗。该医院诊断患者为“药物不良反应、病毒脑炎”。经过4天的抢救,符某某才从昏迷中苏醒过来。
在2008年与2009年间,符某某在海口该医院住院长达136天,共花去医疗费用13万多元。由于其家属再无能力支撑医疗费用,只好将其带回家保守治疗。但符某某在接回家治疗后,病情一直未见好转,智能低下,言语不清,行走不便,生活完全不会自理。
法院:医院有过错,判赔5万余元
2010年3月4日,符某某在其家人与代理人的帮助下,将南吕中心卫生院告上法院,提出37万余元赔偿。屯昌县法院正式受理符某某诉南吕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于去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其从感冒到大脑性瘫痪,是南吕中心卫生院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该卫生院在支付87825.4元后再不肯支付医疗费用。因原告丧失了劳动能力,其家还有一个2岁的小孩需要抚养,遂向法院提出残疾补助费、孩子抚养费等,共计372693.2元。而被告辩称,其医院购进的药物,经药监部门检测符合程序,无过期变质、无效和不含杂质成分,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其自身过敏反应。被告只愿承担10%的责任。
屯昌县法院审理查明,该起医疗事故经省医学会专家鉴定和省内一家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分别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四级伤残,系过敏性休克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即大脑性瘫痪。法院认为,依据专家的分析被告在使用药物时,药物用量不足,用法不当,并且没有及时有效地阻断病情的发展,致使患者长时间昏迷,引起患者大脑瘫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51352.61元。原告对此不服,目前已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