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人流查出宫外孕

更新时间:2012-12-26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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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10月14日、10月21日、11月2日,35岁的阮某以陈某的名字,三次前往漳州市芗城区妇幼保健院就诊,最后一次被诊断为宫内早孕,胚胎停育。11月2日,阮某在芗城区妇幼保健院做了无痛人流手术。此后阮某出现腹痛,11月23日,阮某到175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输卵管妊娠(俗称

  今年10月14日、10月21日、11月2日,35岁的阮某以“陈某”的名字,三次前往漳州市芗城区妇幼保健院就诊,最后一次被诊断为宫内早孕,胚胎停育。11月2日,阮某在芗城区妇幼保健院做了无痛人流手术。

  此后阮某出现腹痛,11月23日,阮某到175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输卵管妊娠(俗称宫外孕)伴出血。当天,阮某再次进行了手术,切除左侧输卵管,直到11月30日才出院。

   阮某的丈夫陈先生解释,当时去芗城区妇幼保健院检查时,用“陈某”的名字,是因为怕别人知道,没用真名。

  拿着先后两次手术的病历对比,陈先生质疑说,芗城区妇幼保健院错误诊断,“当时没有检查出宫外孕,而是诊断为宫内早孕实施手术,使得妻子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机。”

  陈先生说,正是因为刚做完人流手术21天,妻子只能切除妊娠的输卵管,这会影响以后受孕,同时也对妻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此后,阮某申请漳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提出了赔偿要求:医药费、营养费等1.5万元;精神损失费8万元;不孕补助费13万元。

  但是经过调解,双方无法协商一致,12月24日,调解委员会终止调解,并提示“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芗城区妇幼保健院的负责人解释,阮某宫内人流手术之后,病理报告显示是胚胎种子,院方诊断没错。但由于前后时间差,不能确定院方当时是否存在漏诊,当事人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有责任就会相应地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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