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后被切除子宫 产妇索赔20万元
更新时间:2012-12-26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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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楚天都市报4月2日报道产妇小吴顺产生下女儿后子宫被切除,她认为医院违法切除其子宫要担责,遂将接生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昨日,此案在江汉区法院开庭。小吴家住汉口长江日报路。据她诉称,今年2月16日上午6时许,她生产发作到附近一家医院生小孩,4小时后顺产一
楚天都市报4月2日报道 产妇小吴顺产生下女儿后子宫被切除,她认为医院违法切除其子宫要担责,遂将接生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昨日,此案在江汉区法院开庭。
小吴家住汉口长江日报路。据她诉称,今年2月16日上午6时许,她生产发作到附近一家医院生小孩,4小时后顺产一女婴。医生随后通知其夫小王:孩子有点闭息,情况危急,最好转院治疗。小王当即将女儿送至另一家大医院抢救。
两小时后,小王接到接生医护人员通知,说小吴产后出血有危险,已做了子宫全切手术。医护人员告知,若不进行子宫切除产妇会有生命危险。
小吴认为,医院违法切除了自己的子宫,导致自己失去生育权,“如果我知道这家医院生孩子会切除子宫,是不会来的”。她要求医院赔偿损失20万元。
昨日法庭上,医院方代理人认为并不存在医疗过错,向法院申请做医疗事故责任鉴定。 (本文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作者:余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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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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