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钟声敲响时,18岁的李某却没有那么多对未来的憧憬,相反,她害怕新的一年的到来。她的左眼6年前受伤,在医治中“是医生让我的左眼彻底失明”,此后,李某及父母和医院打起了官司,二审法院判决她承担75%的责任。她马上就面临高考,就算考上了大学,学校会要她吗?女孩很伤心:“我不知道自己以后该怎么办?”
近日,云南省检察院认为李某左眼伤害案的判决显失公平,正式向省高院提起抗诉。
事故起因 左眼受伤 术后视力损害
事情得从6年前说起。李某1993年生于临沧市云县爱华镇一个偏僻的小山村。自小她就开始帮父母干活,下地务农,到山上割草。
2005年8月23日20时许,12岁的李某用镰刀割草时,刀口向下不慎划伤了左眼,受伤时,“没有出血,我看人看得清楚,但是看到东西有两截,像是中间隔划了一道线,也不觉得疼”。晚上睡觉时,李某发现左眼有点肿,第二天早上,父母便带她到云县人民医院就诊。入院检查时,院方记录上显示:李某的左眼角膜破裂伤,晶体未见混浊,左眼视力 4.2。
“医生说要做手术进行缝合,但手术时没让我或父母签字。”李某介绍,医院为她做了角膜缝合术,并做了抗菌素、激素以及扩瞳治疗,“我的手术医生一个姓文的说一个月之后才能拆线”。然而,手术后第 14天,文医生便为李某拆去角膜缝线。然而,拆线却引起了伤口裂开,同年9月9日,医生再次进行加固缝合了一针。
灾难在此后的几年降临到了李某身上。李某发现自己再次拆线后左眼视力迅速下降,“已经看不清人了”。随后转送到昆明的医院做进一步治疗,2005年10月10日,李某伤口愈合出院,但左眼视力已经从以前的4.2降低到0.02,角膜混浊,视力严重损害。
医疗鉴定 两次认定 医院负次要责任
出院后,李某和家人向云县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云县卫生局遂委托临沧市医学会对李某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定,临市医鉴2005第0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显示: “医院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序的医疗技术过失行为”,“云县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及家人对此鉴定结论不服,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李某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云县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但云南省医学会所作鉴字(2006)29号鉴定结论也显示:“因过早拆线引起伤口裂开,多次手术存在不足”。
为了争取早做角膜移植手术,李某的家人与云县医院多次协商, 2006年6月20日,李某家人和医院就该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约定由医院对李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实行一次性给付后续治疗费20000元。
2006年8月28日,李某到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争取行角膜移植手术,“医院告诉我两万元根本不够,预计垫付10万元左右,我家里哪里有那么多钱啊!”李某绝望了,她说这一切是云县医院造成的,虽然学业继续进行,但她左眼经常发炎,右眼也近视了。
此后,李某的家人找过医院,为了手术费到处借钱,仍凑不到手术费。拖了几个月后,她再到昆明咨询,“医生答复我做手术已经错过最佳时机,再做希望不大了。”
2007年3月5日,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李某达到七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40%。
法院判决 责任承担 原告负主要责任
2007年5月24日,李某将云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云县法院判令县医院赔偿11万余元。2007年10月18日,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左眼致残的后果主要原因系其使用镰刀不当割伤自己致左眼球穿破,而医院在具体技术处理过程中,因过早拆线引起伤口裂开。多次手术,存在不足,与李某角膜混浊的病情有一定关系,因此,李某承担80% 的民事责任,云县医院承担20%。
“判决竟然以二、八开的方式来划分民事责任,这不公平。县医院应该承担全部伤残赔偿责任啊!”李某的父亲说。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沧市中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医疗事故责任问题,先后经过临沧市医学会、云南省医学会分别作出了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云县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提供的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书,系确定其所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而并非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依据。
2008年,临沧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赔偿李某损失3270元”,改判云县医院支付李某医疗事故赔偿款926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确定由李某自己承担75%的责任,云县医院承担25%的责任。
检察院抗诉 错过时机 判决责任分配不当
拿到二审判决后,如今左眼失明的李某已经上高三了,时间也已经过去了6年,她的家人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了申诉。经云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临沧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近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检察院认为,本案首先是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李某因使用镰刀不当割伤自己的眼球才到云县医院求医。而医院在对李某提供医疗服务时,未尽到谨慎细致义务,在术后14天便拆线,引起伤口裂开,虽然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是多次手术都存在不足,最终导致李某伤残,而医院的诊疗行为也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既然诊疗行为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察院介绍,李某作为患者,正是因为需要治疗才到医院就诊,在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其一直按照医院的要求配合治疗,本身并无过错,既然无过错,就不应当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伤情恶化后,李某先后到其他医院就诊均被建议做眼角膜移植,但由于李某拿不出此笔费用,要求云县医院垫支,先将移植手术完成,但云县医院并未垫支该费用,从而错过了恢复左眼视力的最佳时间,导致现在不可能完成此手术,从而造成李某现在的伤残,二审判决仍确定由李某自己承担75%的责任,责任分配不当,明显对李某不公平。
办理此案的省检察院周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还建议由省高院直接提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