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全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验证工作会议在县卫生局召开。
为规范我县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严格执行执业许可证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卫生局决定全县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在2010年5月25日前必须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换、验证工作。
会议要求,乡镇个体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向属地乡镇卫生院申请,乡镇卫生院对其进行现场审查、签署换、验证审查意见后统一报县卫生局审批。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及乡镇个体诊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卫生监督局申请现场审查,签署换、验证审查意见后报县卫生局审批。
会议强调,对逾期不履行换、验证手续或达不到换、验证要求而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立案予以查处,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