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持有河南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不具备在乌鲁木齐市行医资格的刘某从2008年开始,在仓房沟村一私人出租房开办了一所无营业执照的无名诊所进行非法行医。因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5次被乌市沙依巴克区卫生局依法取缔,但是刘某毫无悔改之意,继续非法行医。
2010年7月11日,73岁的罗某因为哮喘病发作,来到刘某的诊所求诊。在5天的治疗中,每次打完针罗老汉都觉得心慌、手抖,但是刘某却一再告诉他“这是正常现象”。7月15日,罗某接受了最后一次治疗。次日早晨,罗某上厕所时一头栽倒,再也没有醒过来。经过鉴定,罗老汉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肌梗死、心功能障碍衰竭而急性死亡。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功能衰竭是其死亡直接原因,根结就是错误使用禁用的“咳喘素”。
“咳喘素”学名叫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由于其副作用大,国家已明令禁用,相关部门也将盐酸克伦特罗列为国家兴奋剂管理药品。
罗某的子女将刘某告上法庭,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合计27万余元。
近日,乌市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刘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在乌市行医资格,在被处罚多次之后仍非法行医,对受害者造成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以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刘某及其女儿连带赔偿死者偶家属各项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