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制造“人工棉絮”放入眼球

更新时间:2013-10-25 10: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宋医生用恶意手术捏造李医生将棉絮遗留在患者眼球内的事实,以达到栽赃陷害的目的,其放任对患者眼球这一重要器官造成重大创伤的行为就具备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008 年6月,未满18岁的四川少年小胡的右眼被啤酒瓶炸伤,被送到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六院”)救治。该院的眼科李医生为小胡做了手术。术后一周,小胡的床位医生宋某以眼球内有异物要探查为由,给他做了第二次手术。第二次手术后两星期,医院眼球仍有异物为名,再次给小胡做了探查手术,而此次手术未探查到异物,去除了缝线后,异物即消失。

  三次手术后的眼球如今出现了并发症:右眼视力不断下降,并且由于疤痕组织的关系,已经形成了倒睫,右眼不但眨眼难受、视物受影响,眼球还时常发生疼痛。小胡家人察觉有问题,请了律师调查,不想这一查引爆了一场医疗丑闻。

  这位20岁的农村小伙子告诉新湘报记者:“他们不应该拿我已经受伤的眼球当工具。我一直很崇敬医生这个神圣的职业,治病救人是天使,但这个天使却不是来救我的,而是拿着手术刀来害我的。我希望我能讨回一个公道,希望医院、政府和法律给我一个说法。”

  物证:让案件发生质变手术

  记者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全面的调查采访工作。记者采访了患者小胡、小胡的代理律师吴某某、六院眼科的李医生、宋医生、吴主任以及该科副主任到护士在内的十多名医务人员;也采访了六院的相关负责人谭申生副院长等人。采访全程都有录音或录像,结合患者方律师提供的手术录像、医院复印病史原件等资料,根据采访调查得到的信息显示:2008年6月,当时未满18周岁的四川少年小胡,因爆裂的啤酒瓶炸伤右眼,被送到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救治,该院的眼科李医生医生为他做了手术。术后7天,小胡眼部B超检查时,影像显示有阴影(第三次手术后被证实阴影实际为缝合球结膜的尼龙缝线),小胡的床位责任医师宋医生便以眼球内有异物为由,切开小胡刚愈合的眼球进行“异物探查”手术,并将手术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在手术中,宋“发现”了“4×5毫米”的“缝线表面棉絮团”,并将“取出棉絮团”的那段手术录像进行剪辑后交给科主任吴主任,吴主任在眼科业务例会上公开播放,指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将棉絮团遗留在病人的眼球内。(以下简称该事件为“录像事件”)

  李医生不服,坚持认为B超影像中的阴影为高密度的尼龙缝线。“探查手术”后的第14天,小胡的眼部B超影像仍然显示有阴影,科里讨论时决定要对小胡实施第三次探查手术。李医生对第三次手术的决定持反对观点,仍然坚持认为阴影是因为眼球裂口大、缝线密集造成的阴影,提出先行拆除缝线,再做B超后如果阴影消失,不再有异物存在的提示,患者的眼球即可避免再次被切开受创伤。但他的意见未被科里采纳,于是,小胡第二次术后的第14天,刚愈合的眼球再次被切开做 “探查手术”。由于李医生对指其将棉絮遗留在眼球内的指责表示出强烈的质疑,第三次手术时,他以主刀王文清的助手身份也见证了手术整个过程。手术过程中,未探查到任何异物,去除缝线后,B超影像上的阴影果然消失。

  “录像事件”发生后约两个月,李医生获得了宋医生手术的完整录像。录像中显示:是宋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故意用镊子从棉签上撕扯下一块棉絮,并将棉絮放入眼球内,然后再取出棉絮,并且,宋医生将取出棉絮的动作还特意重复了一次。李医生将录像交给医院的领导观看,并要求医院为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但此事却不了了之,直至近3年后的今天,患者方发现问题追究责任时,“录像事件”才再次浮出水面,进入媒体的视线。

  录像及病史:棉絮团“出没作祟”

  手术录像让一起看似普通的医疗事故瞬间发生的涉嫌刑事犯罪的质变。录像经慢速播放后,宋医生制造的“人工棉絮”动作显得非常清晰。下面是按录像上的时间分析影像:

  2分10秒:手术助手冲洗巩膜后,巩膜表面没有棉絮;

  2分18秒:宋医生用一根顶部已经松散形成鱼嘴样张开的棉签在眼球中进行滚动式吸液;

  2分22秒至34秒:宋医生左手用显微镊压在右手所持的棉签顶部,然后右手将棉签扯离;第一次因镊子压的棉絮太少,未成功扯下棉絮,宋紧接着第二次用镊子压了更多的棉絮进行撕扯;由于压的棉絮太多,撕扯显得有点困难,宋还把棉签进行了旋转撕扯;在慢镜头中,棉絮从棉签上分离时带出的棉丝呈扇状;

  2分34秒后:宋成功扯出一团棉絮,并用镊子固定在球结膜内侧;当她用新的棉签吸去血液后,镊子压着的刚做好的棉絮清晰可见;

  2分40秒至3分:宋医生右手用棉签将扯下的棉絮推入球结膜内;

  3分28于45秒:宋第一次“找到”棉絮,并将“找到”的棉絮放在瞳孔上展示;

  3分59秒:宋第二次将棉絮放入球结膜内;

  4分28秒:宋第二次“找到”棉絮,并取出棉絮;

  记者在小胡的病史中看到:宋医生在第二次手术记录中写道:“发现距角巩缘后3-4mm颞侧巩膜缝线表面棉絮团,约4×5mm大小,取出”等字样,而第三次手术的名称上写的仍然是“右眼探查术”。

  人证:两种说法扑朔迷离

  李医生:“我是被诬陷的受害者!”

  接到投诉后,新湘报记者展开全面的调查,第一个采访对象就是为小胡做第一次手术的李医生。李医生认可了记者给他看的录像,他说:“这段录像我自己也有,天无绝人之路,事后两个月,冥冥中犹如天助,我有幸得到了小胡第二次手术的完整录像。4×5毫米的棉絮团相对于眼球的体积而言,如同医生把纱布或止血钳放在了患者的腹中一样严重。”

  “录像事件”发生后,李医生即被停止了手术。事后两个月,李医生虽然取得了完整的录像,并上交给院领导要求医院为其正名、恢复其眼科手术的正常业务工作,但院方的处置则是不了了之,李医生从那时至今,一直只能从事验光等技术员的工作。对此,李医生说:“随着时间流逝,业务逐渐荒废,我心情极度苦闷。当面临病人希望我为他们手术的眼光时,常难受得无言以对,忍受精神上的痛苦至今已长达近3年时间。”

  当记者问及李医生如何证明录像的真实性时,李医生说:“这并不难,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对录像进行司法鉴定,我保留了患者术后的眼球照片,这些照片与录像上的眼球创伤形态均吻合,足以证明录像的真实性。另外,录像曾在科里公开播放,至少有超过20个同事在现场观看,我不相信没有人会为我作证。”[page]

  眼科:主任与下属们说法相左

  3 月31日晚,为了求证李医生所说的真实性,记者当场向李某提出是否可以当着记者的面致电他的同事,配合记者调查有关科里公开播放录像的事实。李某欣然答应,用手机免提功能,当着记者的面对多名科里的同事进行了解。整个过程中,从李某与其多名同事的对话中,记者听到的内容,均证实了公开播放录像的事实。

  然而当李某打通吴强主任的电话后,吴强全盘否认了存在录像的事实,说他胡说八道,警告他不要瞎胡闹,甚至还骂他是疯子。

  4月1日晚,记者对医院眼科十多位医务人员逐个进行了电话采访。除了少数几位医生和护士拒绝采访外或表明未在录像播放现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认可了科室里曾经播放过录像的事实。其中一名曾经在手术现场的人还认可了那次手术为全程录像的事实。

  记者采访的十多名眼科医务人员中,有一位回忆不起当年的情况,两位拒绝采访。其中一位在拒绝采访时,新湘报记者为了让她能配合采访,向她说明了舆论监督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她最后仍然选择拒绝,但她说了如下令人深思的话:“这个世界上没有公正的事情,这个世界上只有有权力的人才可以说话,没有权力的人只能被挨打的……在这个科室里更是这样,没有公正可说,我不想对你说什么……医院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我们一点没有办法的,我不想说任何事情,你也要理解我的难处……”

  宋医生:患者应该与医院沟通

  作为录像中的手术医生,宋医生无疑地成为丑闻中的当事人。宋医生为什么要重复把棉絮放入、取出眼球的动作呢?目的是否要将“找到、取出棉絮”的过程录像得更充分?这一直是记者想让宋医生亲口解释的问题,但宋拒绝接受采访,记者无法从她那里得到答案。记者电话采访中,她只强调患者应该和医院沟通,而对录像的真实性问题,她既没有否认录像的存在,也不予以任何正式的回应,在扔下一句要记者与医院沟通的话后,她掐断电话终止了采访。事后记者用手机短信询问她是否可以与记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观看录像,但宋医生对此没有给出任何的反应。次日下午,记者再次致电宋医生手机,她一听是记者后立即掐断了电话,之后电话就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对记者的手机短信约见也是毫无反应。

  眼科主任:全盘否认有手术录像

  4 月1日晚上8点半,记者致电吴主任,电话中传出的是马路上的背景噪音,吴主任却以正在开会为由拒绝采访。然而过了约十分钟,记者就收到了一个转发的手机短信,这个看似群发的手机短信是要求大家婉拒新湘报记者的采访,其中有“不得介绍科室的情况,违者将受医院处罚!”的警告文字。

  第二天,记者再次致电吴主任,眼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吴主任休息。记者致电吴主任的两个手机号,但电话均无人接听。4月4日下午,记者亲往六院眼科找到吴主任,他一开始全盘否认有录像的存在,在记者的追问下,他又改口说其不在现场不知情,最后说记者要调查要先取得法院的调查令。

  六院态度:不让核对病史还挖苦律师

  吴某某律师说:“我亲往医院多次,每次与院方沟通时,院方相关负责人从未表露过一丝歉意,相反地,他们的态度都相当的傲慢。”该说法在吴某某前往医院封存病史时得到了证实,因为当时记者以暗访的形式,见证了医院的傲慢态度。该院接待办公室的主任董慧敏不顾吴某某多次强烈的要求,蛮横地拒绝他要核对病史的要求,单方面封存了病史。整个封存病史的过程中,吴某某除了据理力争外,并没有与院方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或任何的不当言行,但院方的工作人员却几度出言不逊,讽刺挖苦吴某某“还是律师呢,一点知识都没有。”之后,吴某某坚持要求与分管医疗工作的谭院长沟通,但院方人员以种种理由进行阻挠。为此,吴某某对记者说:“你也看到了院方是什么态度,所以我们将义无反顾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到底!”

  院方紧急公关

  4 月4日下午,记者前往医院采访院领导,六院宣传科负责人表示要先调查此事。另外,这位负责人告诉新湘报记者,如果医生的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患者最好是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走司法途径维权。当晚7时半许,六院副院长谭院长到报社沟通,表示医院将调查此事,并希望在此期间,暂缓见报。报社最后决定暂缓一周报道。

  院方调查结果:医生的行为很正常

  一周之后,4月11日下午,记者再次前往六院找到谭副院长询问他们的调查情况。对录像的问题,谭副院长表示,他们对事件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手术录像。他们还对科里的人员进行了调查,接受调查的人均否认眼科有公开播放过手术录像的事实,谭强调这些调查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接受调查的人都签了字的。当记者要求看一下这些调查的书面材料时,谭副院长拒绝了记者的要求。

  谭副院长还介绍说,他们请了5名眼科的专家,对记者提供的录像进行了论证,专家一致认为手术中用棉签是不对的,但录像中术者的行为不存在人为制造棉絮后再放入眼球内的行为,棉絮是医生用棉签拖拉形成,这个动作是医生的习惯性动作。当记者提出能否看一眼专家论证的材料时,该要求仍然遭到了拒绝。

  当记者问到为什么手术记录中写有发现棉絮的描述?对此,谭副院长解释说,宋在手术记录时,并没有写“遗留”二字,所以不存在故意指棉絮是李医生手术造成的问题。记者问:“那么说棉絮是宋医生第二次手术时拖拉棉签时造成的吗?”谭副院长解释说,宋拖拉棉签后,发现有棉絮,然后取出,这很正常,宋之所以在手术记录中有这样的描述,是对手术细节作正常的记录而已。当记者追问为何宋在手术时第二次把已经取出的棉絮再放回眼球后进行取出后,记者未能得到明确的解答。

  当记者问及为什么李医生在“录像事件”发生后即失去了手术资格至今时,谭副院长答以“并无关联”,并带着无奈的表情向记者介绍说,李医生医生平时表现很差,院里对其工作能力和表现进行综合的考评后,才作出不让他手术的工作安排。

  眼科专家:UBM上辨别棉絮和缝线是基本技能

  我国著名的眼科医学专家、现任上海市眼科质量控制中心主任褚教授在接受本报专访时明确表示:缝线与棉絮,前者密度远超后者。现今的缝线多属聚丙烯与尼龙类高分子化合物,在UBM(超声生物显微镜,即眼部B超)下,缝线的反射特强;而棉絮,尤其是泡在液体里的棉絮,密度低且常呈散开状,故回声微弱,甚至难以发现。掌握在UBM上辨别缝线还是棉絮,是眼外科医生应当掌握的基本专业技能。[page]

  褚教授说,从第三次手术缝线去除后异物即消失的情况分析,小胡的两次手术都是不必要做的。在本来就受重创的眼球上连开两刀,医生应该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当时医生理应先排除异物是否缝线后,再考虑是否值得手术探查。这对外科医生而言,是最基本的医学常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法律专家:本案在刑事责任上的“三涉嫌”

  涉嫌故意伤害

  本报律师大顾问团成员之一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林主任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如果探查术的录像属实,宋医生用恶意手术捏造李医生将棉絮遗留在患者眼球内的事实,以达到栽赃陷害的目的,其放任对患者眼球这一重要器官造成重大创伤的行为就具备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如果手术行为导致患者轻伤或以上的后果,那么她的行为就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海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栾律师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如果录像属实,本案与医疗事故的概念就有着质的差别。医疗事故是指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等过失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本案中手术行为的性质,并非医疗事故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

  林律师指出:对于受害的患者而言,其除了可以对医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之外,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追究行为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在刑事诉讼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在公安机关受理受害者的伤害案件后,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完成鉴定程序,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法医鉴定的结论只有伤情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才可以追究涉案医生的刑事责任。

  涉嫌诽谤

  栾律师指出:宋医生的行为,已经侵犯李医一篇未能公开发表的揭露上海市六医院拿病人眼球当栽赃工具的报道生的名誉权,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恶劣的,如将所捏造的事物在医院科室内公开播放,如果该事件是由其在整个医院、甚至整个行业广泛传播,其后果也可达到严重的程度的,还有可能涉嫌诽谤罪。

  涉嫌包庇

  最后,栾律师指出:眼科主任作为科室的领导人和业务责任人,在科里发生如此严重的事件后,理应履行认真调查、谨慎处置的管理职责。如果他在录像播放前先行对完整的录像进行审查的话,就不应该让剪辑的录像公开散播。然而,事后有人追究此事时,主任连录像存在都予以否认的,即涉嫌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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