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税大病医疗包括哪些病?

更新时间:2021-08-3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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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信息。如果扣税大病医疗包括哪些病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扣税大病医疗包括哪些病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扣税大病医疗包括哪些病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重症肝炎;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等。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扣税大病医疗包括哪些病?

  二、个税专项扣除大病医疗不包括哪些呢?

  1、不考虑超出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

  2、特殊情况,如未能及时偿还,以医疗保险中报销的数据和报销时间为准;

  3、由自然人归集医药费,单独计算扣除标准。

  三、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报流程是怎么样的?

  各地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报流程差不多,以青岛市为例:

  1、因大病“特殊救助”是在医保和新农合大病救助之后进行的,农村居民应在每年4月到当地新农合大病救助之后,城镇职工、居民应在满医疗年度之后,由家庭成员携带相关材料向患者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居委会提出大病医疗“特殊救助”申请;

  2、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资格审查。组织对申请人的房产、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参照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市民政部门;

  3、区、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救助意见,在每年10月上旬,将9月30日前“特殊救助”情况进行汇总报市民政部门;

  4、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各区、市“特殊救助”人员和救助数额;

  5、每年11月上旬,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财政“特殊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部门,各区、市在11月底前将“特殊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扣税大病医疗包括哪些病的相关内容,个税专项扣除大病医疗包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以上有说到,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如果对大病医疗有特殊扣除,则需要汇缴。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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