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医疗事故23岁产妇子宫被摘

更新时间:2015-01-15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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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产后孩子夭折,23岁的母亲大出血却没得到及时救助,转院救治过程中,产妇子宫被摘除。年轻女子永远失去了做母亲的权利,她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近日,法院将16万余元赔款划拨到...

  产后孩子夭折,23岁的母亲大出血却没得到及时救助,转院救治过程中,产妇子宫被摘除。年轻女子永远失去了做母亲的权利,她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近日,法院将16万余元赔款划拨到案。

  产后大出血医生半个多小时后才救助

  时年23岁的刘娟(化名)是礼泉人,经过十月怀胎,她就要成为人母。2011年1月,她住入礼泉某医院生产,但胎儿顺产下不久便因窒息夭折。正值中午饭点,刘娟出现产后大出血,但此时医护人员均吃饭不在。

  刘娟家人心急如焚,辗转联系下,医生在产妇大出血现象的半个多小时后才赶到实施救助。由于医院产科之前没有预案,配血不足,在抢救产妇时发现血源不够,才派人到另一医院借血。刘娟失血严重,迫不得已她被送到咸阳市某医院。

  子宫被摘除产妇将医院告上法庭

  经转院抢救,最终刘娟脱离生命危险,但是她的子宫被完全摘除,年仅23岁的刘娟永远失去了做母亲的权利。

  刘娟和家人认为是医院处理不当、措施不力,造成了自己伤残并留下终身遗憾。

  随后,刘娟申请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存在过错,与自己子宫被摘除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为50%。刘娟康复后,她将礼泉这家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等近16万元。

  判赔16万元医院未履行法院强制执行

  经法院审理,礼泉某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支持原告诉求,医院赔偿刘娟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近16万元。但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礼泉某医院未履行义务,遂刘娟向秦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迅速启动应对机制后,将该案纳入“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立即向被执行人礼泉某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该医院仍未主动履行。

  法院在对医院实施“四查”过程中,发现其存款线索,遂采取扣划措施,将礼泉某医院银行存款16万余元划拨到案。赔偿款到账后,刘娟即将拿到自己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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