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龙凤胎因只有一个保温箱 女婴夭折 兴城市医院被判赔近14万元
晨报葫芦岛讯(记者 胡清)医院只有一个保温箱,一对早产的龙凤胎都该用。
结果,没“进箱”的孩子夭折了。
为此,孩子家长将医院告上法庭……
两个早产儿 只有一个保温箱
昨日,记者了解到,被判败诉的医院正在申请再审。记者根据今年9月生效的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判决书,还原了案件的相关情况。
2005年7月13日,兴城市的周女士住进了兴城市医院,当时,怀孕7个半月的周女士出现了早产症状,入院3个小时后,周女士生下了一对龙凤胎。
孩子随后被转入儿科,但兴城市医院只有一个保温箱,医生认为后出生的男婴身体比较虚弱,所以将男婴放到了保温箱里。而女婴只好放在病床上,用被子保暖,人工供氧。几个小时后,女婴出现脸色发紫症状。
周女士的家人赶紧联系有两个保温箱的兴城市妇婴医院,随即,两个婴儿和周女士转入兴城市妇婴医院,但是女婴还是在出生十几个小时后夭折。
医院被判赔偿14万
“我们告诉医生我怀的是双胞胎,而且还是早产,医院里没有两个保温箱应该告诉我们一声啊,我们要是提前知道了,就不在这里生了。”周女士说。
周女士认为是兴城市医院保温箱不够导致孩子身亡,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2006年3月9日,葫芦岛市医学会对双方的纠纷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设备欠缺,对早产女婴病情发展预见性差”的不足,但是在孩子身亡这个问题上,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理由是“医院这些不足与女婴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周女士起诉到兴城市法院,今年1月,兴城市法院判决兴城市医院赔偿周女士19611元。
周女士和医院都不服,都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法院。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于今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医院赔偿女婴死亡损失的70%,加上精神抚慰金5000元,一共139989元。
案件判决后,兴城市医院不服这个判决,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在11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判决是否能够维持还没有作出决定。
三条理由决定医院赔偿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的主要理由是:
■只有一个保温箱。“作为二级甲等医院的兴城市医院只有一个婴儿保温箱,明显存在设备欠缺。”判决书这样认定。
■客观上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判决书认为:在孕妇明确告知是早产而且是双胞胎的情况下,医院既没有告知该医院只有一个保温箱,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预备措施,客观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
■一个保温箱导致婴儿死亡。法院认为,早产的男婴身体较差,在保温箱中得以存活,女婴人工送氧和人工保暖发生不良反应身亡,证明兴城市医院设备缺乏与婴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