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我父亲由于胆结石住院做胆馕切除手术,术前检查各个内脏器官(心、肺、肝、肾、脾、肠道)功能正常(病历有记录)。术后第3天出现病情恶化,伤口不能愈合,并往外有大量脓壮液体渗出,术后第七天病人去世。医院开具的死亡原因是:心肺肾功能衰竭。事后与医院理论,并做了尸解,对照尸解报告和病历显示:在手术中误割到胰腺,导致胰液外流和胰腺发炎,在手术后的几天蛋白酶已经增高到常人的17倍(蛋白酶增高是胰线发炎的表现),但医生没有发现,没有采取措施医治,以后又上升到22倍,仍然没有医治,只用了一般的退烧药,胰液流出来到什么地方,什么地方就受到腐蚀(尸解证实),所以出现器官衰竭.对此医方说没有责任,如果我们认为他有责任就做医疗事故签定.
请问:
1、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2、如果是,医院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上海黄浦刘晔律师回复:据我判断,此为典型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你们可通过卫生局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可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决定进行司法鉴定。
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鉴定可这样写:
1、患者的胰腺炎可否由医院的误操作引起?
2、患者的死亡是否与胰腺炎有因果关系?
以上两点已经足矣。另外由于此案责任非常明确,我强烈建议您们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直接起诉到法院,而不要先进行鉴定,那样可能将事情弄得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