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患者‘知情’,签署同意书,医院违反诊疗规范,也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患者或家属有权知晓、理解自己或家属的病种、病情、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并对医疗措施进行决定取舍。但现实中,医患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知情同意权转化成实有权利往往大打折扣。很多情况下,患者往往只能唯医生马首是瞻、唯医嘱是从,根本就没有知晓和选择的权利,医患侵权往往就是这样发生,签署知情同意书仅仅说明患者已经知情,而且同意医方的处理意见,但是如果医方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即便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医院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不能免责。知情同意书不是免责的理由。
【知识链接】
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医调委调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法院诉讼。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双方争议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大小,医疗参与度,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具体的赔偿标准、数额,这是一个变量,每年都有变化,以统计公报为准,医疗纠纷实务处理宜交给医疗专业律师,由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出具解决方案,才能保护当事人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