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即擅自开设牙科诊所,且在被相关部门处罚两次后,继续非法行医。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自2012年开始,江西省男青年杜某在本市红桥区租赁底商开设牙科诊所。因杜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天津市红桥区卫生局先后于2012年7月11日、2013年3月15日,对杜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1月3日,天津市红桥区卫生局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杜某继续无证行医,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当月14日,公安民警在杜某开设的诊所内将其抓获归案。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且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温 馨 提 示
为维护医疗卫生安全、防止非法行医对患者造成损害,进一步净化医疗市场,提醒区内居民,如发现以下非法行医行为,可向河西区卫生监督所进行举报投诉。
1、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虽取得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其中包括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4、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展义诊活动,其中包括以“健康讲座”、“健康咨询”或“义诊、会诊、义卖”为名目,诱导百姓进行健康测试,从而达到其推销某种产品的行为;
6、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的美容院(店),利用药物、手术等手段开展隆胸等属医疗美容范畴的项目;
7、非法“江湖游医”利用张贴“医疗小广告”等手段进行宣传,迎合一些羞于启齿有“隐私”人群的性病医疗需求。